浙江省自然資源督察掛牌督辦工作辦法

浙江省自然資源督察掛牌督辦工作辦法

《浙江省自然資源督察掛牌督辦工作辦法》是為了進一步督促地方政府履職盡責,加大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重大違法違規和嚴重失職瀆職問題的查處整改力度。由浙江省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自然資源督察掛牌督辦工作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
辦法印發,內容解讀,

辦法印發

2021年4月,中國自然資源報訊息,近日,浙江省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印發《浙江省自然資源督察掛牌督辦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督促地方政府履職盡責,加大全省自然資源領域重大違法違規和嚴重失職瀆職問題的查處整改力度。

內容解讀

該《辦法》所稱“掛牌督辦”,是指浙江省自然資源總督察或專職副總督察對浙江省土地、礦產、國土空間規劃、海洋、測繪等自然資源管理領域重大違法違規和嚴重失職瀆職問題提出明確要求,督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限期查處整改的自然資源督察制度安排。
該《辦法》掛牌督辦的主要情形包括: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類巡視、督察、審計等發現的;自然資源部交辦或掛牌的;日常執法、檢查等發現後果嚴重的;新聞媒體、網路等公開曝光,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性質惡劣的;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久查不決、屢查屢犯的,以及需要掛牌督辦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明確,對掛牌督辦問題限期未處置整改到位的,甚至推諉不辦、敷衍塞責的,省自然資源總督察、專職副總督察可採取警示約談、公開通報、提級查辦、暫停審批、取消評先資格、取消土地指標獎勵等措施督促整改,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掛牌督辦事項辦理情況納入省自然資源廳對市、縣人民政府法治政府考核內容。掛牌督辦事項辦理情況納入省自然資源廳對市、縣人民政府法治政府考核內容。
該《辦法》規定,掛牌督辦問題一般要求2個月內完成查處整改。情況複雜的,可向省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申請同意後,適當延長辦理時限,延長時限不得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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