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管理辦法

四川省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對科學技術成果鑑定工作的管理,保證科學技術成果的質量,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套用、推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0-05-19
  • 生效日期:1990-05-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5-19
【生效日期】1990-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包括:
(一)闡明自然現象、特徵、規律及其內在聯繫的,在學術上具有新見解,並對科學技術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二)解決生產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科學技術問題的,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套用技術成果;
(三)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對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四)在套用推廣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條縣級以上(含縣級)科學技術計畫內的科技成果,申報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和國家規定應當進行鑑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鑑定。
第四條申請鑑定的科技成果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學理論研究成果已經公開發表;
(二)套用技術成果經過實踐,證明技術成熟度具備套用推廣條件;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已被採納或套用;
(四)科學技術計畫內的成果已達到計畫規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
申請鑑定的科技成果的技術資料必須齊全並符合科學技術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五條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歸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鑑定工作,各市(地、州)、縣(市、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縣級以上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的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第六條科學技術計畫內的科技成果,由計畫下達部門組織鑑定;其他科技成果,由完成者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鑑定;省重大科技成果,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鑑定。
計畫下達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完成或參與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鑑定。
第七條組織鑑定的單位應當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鑑定委員會,並報同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鑑定委員會成員為七至十五人。
科技成果完成或參與完成單位參加鑑定委員會的人員,不得超過鑑定委員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並不得擔任鑑定委員會的負責人。
第八條鑑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或領域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科技成果研究人員不得參加本科技成果的鑑定委員會。
第九條鑑定委員會應對被鑑定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水平或學術水平、技術成熟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審查、評價,並作出書面報告。
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報告,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即為通過。鑑定委員會成員對鑑定報告有異議的,應在鑑定報告中註明。
第十條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報告,由組織鑑定單位審批。組織鑑定單位發現鑑定報告中存在重大缺陷、錯誤或在鑑定報告中弄虛作假的,可駁回鑑定報告,責成原鑑定委員會補充鑑定,也可另行組織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
第十一條根據本辦法應當進行鑑定的科技成果,已在生產或使用實踐中證明基本成熟,取得社會、經濟效益,有可靠的統計數據,由生產或使用者出具證明,並經生產或使用者的上級主管部門認可的,可視同通過鑑定。
視同通過鑑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者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報送有權組織鑑定的單位審批。
第十二條鑑定報告和視同通過鑑定的報告經審批後,由組織鑑定單位或批准單位對鑑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頒發《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或《科學技術成果視同鑑定證書》,並抄送同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科技成果鑑定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的,由組織鑑定單位撤銷鑑定,取消鑑定證書,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組織鑑定單位工作人員和鑑定委員會成員,在鑑定工作中循私舞弊、收受賄賂而對科技成果作出錯誤鑑定的,或者剽竊被鑑定科技成果、泄露被鑑定科技成果技術秘密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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