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是2022年10月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科政〔2022〕8號
省級有關部門、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國際科技合作能力建設,規範國合基地的運行和管理,充分發揮國合基地的引領示範作用,現將修訂後的《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0月14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進一步規範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參照科技部《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結合四川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是指經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按程式認定的,具有較好國際合作基礎、較強國際合作能力,在推進國際技術轉移、提升國際科技合作水平、匯聚高層次創新人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依託省內科技園區、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和新型研發組織等建設的國際科技創新平台。
第三條 國合基地採用“分類認定、統一管理”的原則,根據國際科技合作內容和形式,按照國際創新園、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和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四種不同類型進行認定,並由科技廳統一進行管理。
第四條 科技廳是國合基地的認定和管理部門,負責國合基地的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制定國合基地管理制度和支持發展政策措施,指導國合基地的建設和規範運行,組織國合基地的申報、評審、認定、考核評估與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國合基地推薦單位是指各市(州)及擴權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有關部門以及經科技廳核准具有推薦許可權的單位,負責本行業或本地區國合基地申報推薦和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解決國合基地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 國合基地依託單位是國合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國合基地的建設和運行工作,提供後勤保障、配套條件和資金支持,做好國合基地的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國合基地的單位為依法在四川省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並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發展方向與我省重點產業方向一致,具有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條件和能力。
(二)與國(境)外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已建立長期穩定的科技合作關係,具有明確國際科技合作目標,並取得顯著國際科技合作成效。
(三)依託單位重視對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實、國際科技合作投入等方面有較強的保障能力。
(四)近三年未發生環保、安全事故、科技倫理等責任事故,未出現科研誠信問題。
第八條 國際創新園是為提升區域技術創新能力,推進國際產學研合作,依託科技園區、產業基地等建立的集研發、孵化和產業化功能為一體的國合基地。申報國際創新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國(境)外園區、政府、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5個以上。
(二)入園的高新技術企業達5家以上,外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5家以上,孵化器、技術轉移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省級創新平台達3個以上。
(三)近三年引入的海外研發機構或者研發團隊2個以上。
第九條 國際聯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國際科技前沿,為促進與國(境)外一流科研機構開展長期合作,依託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機構建立的國合基地。申報國際聯合研究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團隊,與國(境)外科研院所、大學和企業建立長期合作夥伴關係,近三年合作雙方科研人員累積科技交流(含線上和線下)達到30人次以上。
(二)近三年核心研究團隊承擔過省級以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在相關領域發表SCI或EI論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聯合發表論文不少於3篇。
(三)近三年核心研究團隊獲得所申報領域國家智慧財產權授權(認證)3件(項)以上,或者研發成果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2項以上。
第十條 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是為推進國際技術轉移和科技創新合作中介服務,依託企業、科技中介、新型研發機構等建立的國合基地。申報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業化的國際技術轉移服務團隊,有能力提供技術、人才等創新資源的尋訪、引入、推薦、測評等中介服務。
(二)與國(境)外技術轉移機構、科研機構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5個以上。
(三)近三年對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或引進國外轉移技術總計5項以上,舉辦國際科技技術轉移活動5場以上。
第十一條 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是積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並取得顯著合作成效及示範影響力,依託省內各類機構建立的國合基地。申報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團隊,團隊中擁有國際合作經驗和能力的高級職稱人才5人以上。
(二)近三年核心研究團隊承擔過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不少於2項。
(三)近三年核心研究團隊在所申報行業領域獲得5項以上自主智慧財產權,對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或引進國外轉移技術3項以上。
第十二條 擁有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台,並具有國際化發展布局和能力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獲得優先認定。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三條 申報國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書。
(二)獨立法人資質材料(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他法人資格證書的副本複印件)。
(三)與海外簽署的主要合作檔案(包括與海外簽署的戰略合作備忘錄或者科技合作協定、產學研合作協定等)。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評審認定:
(一)國合基地申報單位向推薦單位提交申報材料,經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後,上報科技廳。
(二)科技廳受理申報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考察評審。
(三)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統籌國合基地布局,確定擬認定國合基地名單,並報廳務會審定後,在科技廳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科技廳邀請有關專家、行業代表進行複議,並按規定及時公開的反饋複議流程及結論。
(五)根據公示和複議結果,科技廳發文認定“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並予以授牌。
第十五條 在有效期內的國家國合基地,不再重複認定,統一納入省國合基地管理。
第四章 運行管理和考核評估
第十六條 國合基地作為國際科技合作任務的承載主體,應建立符合國際科技合作規律的內部管理體制及工作機制;積極承擔國際科技合作任務,提升自主創新及引進、消化、吸收、再創造能力,實現引進海外先進技術成果、人才及團隊目標;積極開展對外技術轉移和創新資源國際化配置,提升“引進來”、“走出去”合作創新能力,實現技術成果輸出或通過共建等方式建設海外研發機構;建立國際化學術交流、人才培養機制,搭建多邊交流平台,定期舉辦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活動擴大國際科技合作影響力。
第十七條 國合基地實行年度績效考核和周期評估制度,周期評估在年度績效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原則上每2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根據評估結果按《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評估辦法》(川科外〔2021〕1號)擇優給予後補助支持。
第十八條 對於合作成效顯著、具有突出示範作用的國合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畫“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等重點專項和相關科技計畫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等國家創新合作平台,申報省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時優先支持立項。
第十九條 國合基地依託單位發生併購、重組、經營業務變化、基地負責人變化等重大事項,應及時提出重大事項調整申請報告,並由推薦單位審查核實後報科技廳,科技廳根據申請調整事項內容直接批覆或組織專家進行評議後批覆。
第二十條 科技廳對基地實施動態管理,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不再納入國合基地序列。
(一)被發現在申請認定或評估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評估不合格,並且整改後再次評估仍不合格的。
(四)有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隱瞞重大事項變化或調整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中途退出考核評估的。
(七)存在其他不宜繼續作為基地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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