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部署,助力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人才集聚高地,進一步加強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運行和管理,參照《國家引才引智示範基地管理辦法》《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實施與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是我省創新人才“引育留用”體系和科技創新平台的組成部分,是集聚國(境)外高端人才、推廣優質引智成果、營造人才發展良好環境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基地依託外專引智工作基礎、科研實力、人才服務能力較強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建設,根據功能定位分為示範類基地和服務類基地兩種類型。
(一)示範類基地以推進人才集聚,服務科技創新為目標,重點開展國(境)外高端人才集聚、外專引智政策和體制機制創新、引智成果培育轉化及推廣、帶動激勵國內人才素質提升等,為深入推進創新驅動引領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人才智力支撐。
(二)服務類基地以高效配置國際人才資源,營造良好創新環境為目標,重點開展國際人才資源供需對接、外國人才社會融入、創新環境最佳化等,為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提供發展環境保障。
第四條 基地建設堅持“支撐創新、合理布局、分類管理、定期評估”原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是基地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基地管理辦法和支持政策等,負責基地規劃布局,指導基地的建設和規範運行;
(二)組織基地申報、評審、備案、終止、撤銷等,開展基地考核、評估等;
(三)其他與基地管理相關事項。
第六條 基地推薦單位是指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有關部門以及經科技廳核准具有推薦許可權的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行業或本地區基地申報推薦、監督督促工作;
(二)通過最佳化外專引智環境、搭建綜合服務平台、推進科技產業合作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設;
(三)指導基地完善工作機制、有序實施外專引智項目、規範使用專項經費,協調解決基地建設與管理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指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基地建設計畫,健全基地內部外專引智工作規章制度;
(二)具體負責基地的建設運行、安全環保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應後勤保障、配套條件和資金支持,解決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按時報送年度報告,配合做好績效考核、周期評估、成果報送與宣傳報導等工作。
(四)其他基地建設相關事項。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示範類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四川省境內依法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符合國家和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明確,在集聚“高精尖缺”國(境)外人才、產出創新成果、建設基礎學科、培養國內人才、推動成果示範推廣等方面成效顯著。
(三)依託單位重視基地建設,管理規範,具備專業化的外專引智工作隊伍,擁有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有穩定的經費保障能力,建立了常態化的外專引智機制,已形成先進適用的外專引智工作模式、制度與渠道。
(四)有3年及以上開展外專引智工作的經歷,制定了基地建設3年規劃且有明確的年度考核指標和周期建設目標,建設期內擬聘請國(境)外高層次人才來(為)川開展技術指導和交流合作不少於15人次,培育、轉化或推廣外專引智成果不少於2項。
(五)近3年未發生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
第九條 申請服務類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四川省境內依法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在推介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成果、促進國(境)外人才社會融入等方面成效顯著。
(二)主營業務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符合人才資源服務管理規定,具有人才服務資質或人力資源中介許可資質,有較強的國(境)外人才搜尋能力和協作單位網路,國(境)外優質人才資源豐富,在推薦引進國(境)外高層次人才方面成績突出,所引人才為我省科技創新和產業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形成了引薦人才獨特工作模式、制度與渠道。
2.符合外專引智服務工作需要,具有人才服務職能,有拓展國(境)外人才服務和智力資源的能力,具備搭建中外人才交流和項目對接平台能力,在開展“以才引才”“柔性引才”及國(境)外人才社會融入服務等方面成績突出,在國(境)外人才服務機制創新上形成了可複製推廣的先進經驗。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資信,具備專業化外專引智服務工作隊伍、設施設備和穩定的經費保障能力,建立了常態化的國(境)外人才服務機制。
(四)有3年及以上開展國(境)外人才服務的經歷,制定了基地建設3年規劃且有明確的年度考核指標,建設期內每年開展國(境)外人才資源洽談對接活動2次以上,成功推薦我省企事業單位全職(簽訂全職工作契約不少於3年)聘用國(境)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A類)2人以上或成功推薦我省企事業單位與國(境)外高層次人才開展項目合作2項以上;或每年面向在川國(境)外人才開展社會融入服務活動2次以上。
(五)近3年未發生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
第四章 備案程式
第十條 申報推薦。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創新重點任務和構建現代產業體系需要,組織開展基地申報備案工作,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向推薦單位報送材料,推薦單位對申報單位有關情況和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擇優向科技廳推薦報送。
第十一條 組織評審。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開展基地的評審工作,提出評審綜合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二條 備案建設。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按照公平公正、兼顧布局的原則,提出擬備案基地名單,按程式報批審定後,在廳入口網站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正式發文批覆備案。
第十三條 直接備案。在有效期內的國家引才引智平台,依申請可直接備案為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
第五章 管理支持
第十四條 基地建設有效期3年,實行績效考核、年度報告、和周期評估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績效考核。建設期滿1年的基地,根據科技廳通知要求,圍繞備案建設年度工作任務和考核指標準備績效報告等材料,經依託單位和推薦單位審核後報科技廳。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根據績效報告及工作實績等對基地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首次參加績效考核不合格的,限期1年進行整改,可申請參加第2年績效考核。
第十六條 年度報告。建設期滿2年的基地,應圍繞落實建設期年度工作計畫任務,每年底將年度工作報告等材料,經依託單位和推薦單位審核後報送科技廳。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基地不需報送年度報告材料。
第十七條 周期評估。到期基地圍繞建設總體目標完成情況開展自評,將周期評估報告等材料,經依託單位和推薦單位審核後報科技廳。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基地整體建設與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示範類基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政策機制創新、國(境)外人才集聚及作用發揮、創新成果培育及推廣等;服務類基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服務機制創新、人才或項目引薦簽約、外國專家服務等。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十九條 周期評估為“優秀”、“良好”的基地,申請繼續備案的,可直接備案;周期評估為“合格”的基地,申請繼續備案的,需按照當年申報要求重新申報;周期評估為“不合格”的基地,3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第二十條 對備案的基地給予下列支持政策:
(一)對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基地擇優給予不超過80萬元/個的一次性經費後補助支持,支持比例合計不超過當批次考核總數的50%。基地在建設期內第1年績效考核未獲得經費後補助支持的,可申請參加第2年績效考核,最多可連續參加2次年度績效考核。
(二)優先支持示範類基地申報國家和省外國專家項目,對全職聘用的國(境)外高端人才和創新團隊,在工薪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創新人才辦理高端人才確認和工作許可給予綠色通道支持。
(三)優先推薦示範類基地參加國家引才引智平台的評選,優先推薦服務類基地承辦國家和省組織開展的國際人才交流活動等。
(四)示範類基地聘請的外籍專家,對我省深入推進創新驅動引領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優先推薦評選省國際科技合作獎、“天府友誼獎”等。
第二十一條 科技廳對基地實施動態管理,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基地,將撤銷或終止備案:
(一)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備案,或基地依託單位被各級人民法院公布為嚴重失信主體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工作中進行虛假宣傳、過度炒作或出現其他重大失誤的。
(三)嚴重違反外專引智項目和經費管理規定的。
(四)無故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無故不按規定參與績效考核和周期評估,以及周期評估、連續兩年績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終止備案或依託單位被依法終止等。
(六)存在其它不宜繼續作為基地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因存在第二十一條(一)、(二)、(三)項情況而被撤銷備案的基地,按原撥付渠道退回補助經費,不再受理備案申請;對因存在第二十一條(四)、(五)、(六)項情況而被終止備案的基地,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第二十三條 示範類基地圍繞技術領域或學科方向命名為“××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服務類基地命名為“四川省引才引智服務基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辦法》(川科專〔201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