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科研成果與專利管理辦法

為加強該校科研成果與專利的管理,提升科研水平,促進科技進步,根據有關法規,結合該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大學科研成果與專利管理辦法
  • 隸屬:西南大學
  • 性質:管理辦法
  • 目的:提升科研水平,促進科技進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第二條 成果包括以下四類:
(一)理論研究成果:指對自然/社會現象、特徵、規律及其內在聯繫的新發現或在學術上有創見或新見解,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以及在基礎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學術價值的並對科技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論文、研究報告等。
(二)套用研究成果:指以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科學技術問題和實踐問題而取得的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套用技術或實踐成果,包括標準(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標準)、新產品(新生物製品、新藥品)、生物新品種(動物、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種等)、新材料、資源新發現、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設計等。
(三)軟科學和套用類社科研究成果:指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起重要作用和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法規、政策、戰略、規劃、評價、預測等。
(四)其他研究及智力成果:音像製品、藝術作品等,計算機軟體、課件,體育競技技術。
第三條 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第四條 職務成果和職務發明創造的智慧財產權歸學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合作開發或接受委託開發的成果或發明創造,應在項目契約中明確智慧財產權歸屬。
第五條 職務成果和職務發明創造指執行學校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成果或發明創造。
(一)“執行學校的任務完成的成果或發明創造”指: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成果或發明創造;執行學校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成果或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工作調動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學校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成果或發明創造。
(二)“主要是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指:學校的資金、設備、原材料、實驗場所或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而且這些物質、技術條件在完成成果或發明創造的過程中起了主要作用。
第二章
第六條 科研成果鑑定的主要內容:是否完成項目契約要求的指標;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成果的套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七條 成果鑑定的形式:檢測鑑定、會議鑑定、函審鑑定。
第八條 鑑定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於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幹),專家組的組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科研成果的鑑定應當通過科研管理部門審查,成果完成鑑定以後,項目組應當及時將鑑定證書及有關的項目材料報送科研管理部門存檔。
第十條 成果鑑定後必須及時完成成果登記工作,成果登記材料包括:鑑定證書、查新報告、項目契約、鑑定申請表、成果登記表、鑑定材料(包括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及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學院(校管科研機構)應當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將本單位的科研成果與專利摘要信息報送科研管理部門,作為成果登記、享受科研津貼等的依據。
第三章
第十二條 成果獎勵的申報條件:已完成成果登記;在智慧財產權、完成單位及完成人等方面無異議;申報內容同級不能重複;(四)具體的申報條件按設獎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報獎材料:報獎申報書;成果登記表;成果評價意見、套用證明;項目契約;查新報告;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及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它相關材料。
第四章
第十四條 在進行某項研究前,或者在研究過程中,應當考慮研究成果是否有申請專利的價值。對於有申請專利價值的,應當在成果出來後,尚未向社會公開或出版發表前先申請專利,以免喪失新穎性。
第十五條 植物新品種應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有較大套用前景的雜交種育種方法應申請專利保護。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對擬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及其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專利(品種)基金。職務發明申請發明專利、品種權的各種費用(包括:申請費、審查費、申請維持費、第1~3年年費、專利、品種證書費、印花稅等)從基金中支付;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由基金和項目組各支付50%。授權專利或植物新品種超過三年未轉化的,年費等費用由項目組支付。
第十八條 由學校出資的專利申請或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應當通過科技處審查並統一辦理申請委託。未通過科技處審查或統一辦理申請委託的,相關費用學校不予支付。
第五章
第十九條 成果、專利和品種的獎勵按學校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對於侵犯學校智慧財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根據情節,給予處罰。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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