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2015年6月3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川機管發〔2015〕46號印發《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共16條,由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機管發〔2015〕4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3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川機管發〔2015〕46號
省直各部門:
現將《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5年6月3日

實施細則

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促進管理工作規範化、透明化、公開化,著力提升行政效能,根據《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川委辦〔2015〕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函〔2006〕45號)、《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川機管發〔2015〕12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根據辦公用房實際,省直機關需要維修且一次性投資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萬元)的,須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維修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維修申請檔案,說明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項目名稱、地址、維修內容、投資估算、資金來源、聯繫方式等。
(二)資金到位證明:財政預算檔案或資金到賬證明。
(三)租用辦公用房的,需提供批准檔案和租用契約。
第三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維修申請進行審核,主要內容及程式如下:
(一)是否符合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規劃。
(二)資金是否落實。
(三)租用辦公用房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現場核實維修項目內容。
第四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經審核後,7個工作日內函復項目單位。
(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同意維修。
(二)符合要求的,同意維修並要求項目單位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或以上深度)、投資概(預)算。
第五條 項目獲準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將項目納入資料庫,建立該項目檔案並進行全程跟蹤監督。
第六條 獲準維修的單位準備好有關資料後,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立項申請,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立項申請檔案,包括項目名稱、地址、維修內容、資金來源、計畫工期、施工組織實施方式建議、聯繫方式等。
(二)項目實施方案,含投資概(預)算。
第七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收到立項申請資料後,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專家評審實施方案。
(二)方案評審通過後,項目單位委託專業機構出具該項目概(預)算評審意見。
(三)收到概(預)算評審意見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評審結論7個工作日內辦理立項批覆。
第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工程實際需增加或調整建設內容的,或因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國家規定允許的原因導致投資超過立項批覆的,項目單位須按規定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調整立項。
(一)項目單位委託原實施方案編制單位或符合要求的專業機構就項目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調整的內容進行充分論證,形成書面論證報告。調整的投資規模超立項10%及以上的,項目單位還應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編制清單,並委託專業機構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二)項目單位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書面申請檔案,須附調整立項論證報告、超10%的投資評審意見、資金到位證明等。
(三)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收到申請檔案後,組織專家評審。若評審通過,7個工作日內辦理調整立項的批覆。
第九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維修項目進行招投標審查、監督及備案。
(一)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實行委託招標的,通過比選等競爭性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項目單位(招標人)可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確定方式。
(二)總投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的項目,經有關招投標審查備案單位審查同意後進行公開招投標;200萬元人民幣以下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查同意後進行公開比選。總投資50萬元人民幣以下項目的招投標方式,由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自主確定。
(三)項目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按規定做好招投標的準備工作後,在開標前3個工作日內書面函請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派員監督招投標工作。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指派人員按時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四)中標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項目單位將中標人投標檔案(資格標、技術標、商務標等)、評標專家抽取名單、中標公示、定標意見書、中標通知書、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資料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中標公示期滿後30個工作日內,項目單位將施工契約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派員進行跟蹤監督。
(一)發現違反立項批覆的行為,予以制止並督促及時糾正。
(二)對跨年度的項目,督促項目單位提供當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三)對已完工的項目,督促項目單位及時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工程結算審計及資料歸檔。
第十一條 項目完工後1個月內,項目單位應按建設工程的有關規定和程式組織驗收,並書面函請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監督驗收。
(一)未驗收合格的,按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另行組織驗收。
(二)驗收合格的,有關單位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並做好竣工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相關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項目審計結算。
(一)竣工驗收後2個月內,有關單位應出具工程結算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可延長1個月。
(二)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報告完成後,項目單位應在15日內委託審計部門或其認可的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三)審計完成後,項目單位根據審計意見進行最終的工程決算和財務決算,並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
(四)項目存在結餘資金的,項目單位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將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竣工驗收、結算審計等各階段的全部資料建檔管理。
項目審計並結算完成後,項目單位應於3個月內形成項目完整檔案,報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紙質和電子文檔各1份存檔。
第十四條 同一單位或同一地址的同類或相近的維修項目,原則上應作為一個項目實施,不得拆分;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的,立項審批和組織實施的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
第十五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建立辦公用房維修項目從業單位和人員信用檔案,對項目單位以及參與項目實施的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中介評審、中介審計等單位和人員,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的,首次應記錄在案並督促糾正,再次則納入黑名單管理,責任單位和人員3年內不得參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的有關項目;有違法行為的,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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