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

《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是為了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公開,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25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川環規〔2023〕3號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監察專員辦和直屬單位:
為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行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經生態環境廳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將《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9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公開,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信息公開。
第三條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工作。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公開”的原則,負責本部門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本部門入口網站或本級政府規定的網站上設定行政處罰公開專欄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二)被處罰的公民姓名,被處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行政處罰結果和依據;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六)公開截止日期;
(七)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得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八條 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隱去以下信息:
(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財產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隱私信息;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信息;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
(五)當事人的生產配方、工藝流程、購銷價格及客戶名稱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隱去的信息。
第九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公開。
公開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後一個工作日內撤下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其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準確,申請更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確需更正的,應當在收到申請的三個工作日內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期限根據以下情形進行區分:
(一)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公開期限三個月;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公開期限六個月;
(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公開期限一年;
(四)行政處罰同時被實施查封扣押,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的,公開期限一年六個月;
(五)按日連續處罰的,公開期限兩年;
(六)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禁止從業、責令限期拆除的,公開期限三年;
(七)行政處罰同時被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公開期限三年。
同時符合前款多項情形的,以公開期限最長的為準。
第十二條 公開期限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撤下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期滿三個月後,可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提前終止公開。申請提前終止公開應提交已糾正違法行為、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義務的書面證明材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提前終止公開。對可以提前終止的,及時撤下相關信息;對不予提前終止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內容、公開期限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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