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省僑聯)是中共四川省委領導下由歸僑僑眷組成的全省性人民團體,按照中國僑聯章程開展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四川省僑聯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歸國華僑聯合會
- 簡稱:省僑聯
- 領導機構:中共四川省委
- 辦公機構:省僑聯辦公室
簡介
僑聯章程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僑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國歸僑、僑眷組成的全國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樑和紐帶。
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中華民族的進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貢獻,是中國現代化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國僑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關心海外僑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中國僑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高舉愛國主義旗幟,根據本章程,積極主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廣泛地團結歸僑、僑眷和聯繫海外僑胞,為維護世界和平,振興中華,統一祖國,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章任務
第一條引導和組織歸僑、僑眷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執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
第二條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廣泛團結和動員歸僑、僑眷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
設;積極促進海外僑胞與祖國進行經濟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為歸僑、僑眷興辦企事業和海外僑胞來華投資服務;辦好僑聯所屬企事業。
第三條參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活動,反映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意見和要求。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參與協商和推薦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的歸僑、僑眷代表、委員人選。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促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
第四條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開展海內外文化、學術交流,協助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興辦文教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五條密切與海外僑胞及其社團的聯繫,促進鄉誼親情,鼓勵他們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處,為居住地的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為促進我國人民與各國人民的友好合作而努力。
第六條鼓勵歸僑、僑眷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移風易俗,艱苦奮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
第七條加強僑聯自身建設,發揚民主,康潔奉公,面向基層,面向民眾,全心全意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服務。重視培養、推薦和選拔德才兼備的歸僑、僑眷幹部。
第二章會員
第八條中國僑聯和縣以上(含縣級)各級僑聯實行團體會員制。依照本章程成立的地方各級僑聯為上一級僑聯的會員。
凡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或經各級僑聯批准成立的歸僑、僑眷組織的聯誼會、校友會、學會、協會等團體,承認本章程,可成為所在地僑聯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基層僑聯也可以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十條會員有權參加所屬僑聯的有關活動,享受僑聯提供的各項服務,對僑聯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對僑聯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會員有義務遵守僑聯章程,維護僑聯聲譽,貫徹執行僑聯的決議,完成僑聯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僑聯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各級僑聯的領導機關是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各級委員會。
第十四條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歸僑、僑眷的身份,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產生。各級僑聯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侯選人保單,事先要充分醞釀討論。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條各級僑聯可以設立榮譽職務。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可以按本章程規定成立地方僑聯組織,在歸僑、僑眷較多的鄉、鎮、市區的街道、里弄、機關、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可以成立基層僑聯組織。
第十七條各級僑聯具有法人資格,其機構受法律保護。根據工作需要,縣級以上(含縣級)和重點僑鄉的鄉、鎮僑聯可以下設精幹的辦事機構,其人員編制、經費,按同級人民團體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僑聯要密切與會員的聯繫,支持他們的工作,協助他們解決困難。
第四章全國組織
第十九條僑聯的全國組織是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僑聯)。
第二十條中國僑聯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其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聯和其他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
第二十一條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中國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中國僑聯工作方針、任務;
三、修改中國僑聯章程;
四、選舉中國僑聯委員會;
五、根據需要聘請海內外熱心僑聯事業的社會著名人士擔任中國僑聯顧問、名譽委員;
六、決定中國僑聯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上屆中國僑聯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國僑聯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建設,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第二十四條中國僑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時,其任期相應縮短或延長。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以補選或者增選委員、常務委員,但增選名額不得超過本屆委員、常務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中國僑聯委員會委員必須具有歸僑、僑眷身份。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
常務委員會中的專職僑聯幹部離退休後,其常委職務按法定程式卸免,缺額由原單位推薦,經委員會選舉產生。
主席會議由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主席負責召集。
第二十六條主席、專職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處理日常工作。主席辦公會議可以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成員的同意,才可以通過決議。
第二十八條擔任中國僑聯榮譽職務的人士可以應邀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章地方組織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僑聯的權力機關是地方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其代表由該地各級僑聯及其有關
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本級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僑聯的工作任務;
三、選舉本級僑聯委員會;
四、制定、修改本級僑聯的工作細則;
五、根據需要,聘請海內外熱心僑聯事業的社會著名人士擔任本屆僑聯榮譽職務;
六、決定本級僑聯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在地方代表大會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時,其任期相應縮短或者延長。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常務委員會中的專職僑聯幹部離退休後,其常委職務按法定程式卸免,缺額經協商推薦,由委員會選舉產生。
主席會議由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由主席負責召集。
第三十三條專職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定主席辦公會議組成人員。主席辦公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副秘書。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委員必須具有歸僑、僑眷身份。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應當由歸僑、僑眷擔任,其侯選人名單需徵求上一級僑聯的意見,選舉結果報上級僑聯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