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僑商聯合會

四川省僑商聯合會

四川省僑商聯合會,於2016年10月18日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登記,2016年11月成立。

四川省僑商聯合會成員主要由在四川境內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留學歸國人員及其企事業單位、有關社會組織自願組成,是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僑商聯合會 
  • 外文名:SICHUAN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 社會信用代碼:51510000MJQ011822A 
  • 註冊機構:四川省民政廳
  • 業務主管:四川省歸國華僑聯合會
  • 組織狀態:正常
四川省僑商聯合會簡介,四川省僑商聯合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四川省僑商聯合會簡介

商會以“創新發展、務實合作、共享共贏,維護權益”為宗旨,緊密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促進僑資企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鼓勵、引導會員為四川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言獻策,暢通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渠道,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發揮本會在參與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四川省僑商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四川省僑商聯合會,英文名稱:SICHUAN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縮寫: SFOC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四川境內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留學歸國人員及其企事業單位、有關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密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促進僑資企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鼓勵、支持、引導僑資企業健康發展,參與平等競爭;加強僑商組織建設,創新服務內容和方式,做好為僑商服務的各項工作;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文明誠信的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發揮人才薈萃、智力密集、聯繫廣泛的優勢,最大限度地團結凝聚海內外廣大僑商和留學歸國創業人員,最大限度地發揮他們的獨特優勢;以服務會員、奉獻社會為準則,依據本會章程,支持會員事業發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鼓勵、引導會員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言獻策,暢通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渠道,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發揮本會在參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團結動員廣大僑商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歸國華僑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依法為會員提供政策諮詢、信息交流等多種形式的服務,支持會員開展經貿、科技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二)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推動會員與海內外工商界、科技界人士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聯繫,促進合作;增進與國外相關社團的交往,為擴大對外開放、走出去發展、提高僑商企業國際競爭力服務。
(三)密切聯繫在四川境內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和留學歸國創業人員,了解僑商民意,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訴求,支持會員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和參政議政,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引導會員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文明守法,誠信經營,支持社會公益和僑聯事業。
(五)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僑聯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聯繫和溝通,建立相關的資源資料庫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斷增強服務功能,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
(六)承辦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在中國境內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以及留學歸國人員,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留學歸國人員企業;留學歸國人員社團;僑界組織投資創辦的企事業單位和僑屬企業;各級僑聯所屬的僑商組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企業有一定規模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五)熱心社會公益,支持僑聯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幫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中國刑法並已被定罪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聘任榮譽職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以僑商事業的發展需要為依據,不得用於風險投資,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監會計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省級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16年9月24日經本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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