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管理辦法

《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管理辦法》是為了最佳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引導和促進駕培機構依法培訓、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夯實道路運輸安全發展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和《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交規〔2023〕12 號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
川交規〔2023〕12 號《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2023年第29次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2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駕培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引導和促進駕培機構依法培訓、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夯實道路運輸安全發展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和《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駕培機構,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質量信譽評價,是指在評價周期內對駕培機構資格條件、教練員、教練車、相關管理制度、教學大綱執行度、學員滿意度、投訴舉報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交通運輸廳監督指導全省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工作,建立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體系和分級監管機制。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並負責對評價結果進行抽查覆核。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開展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工作,強化結果套用。
第二章 質量要求
第一節 駕培機構
第五條 駕培機構主要負責人應履行質量信譽建設主體責任,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駕培機構備案,保持備案經營業務所需的業務條件,組織開展質量信譽建設。
第六條 駕培機構應按照備案的經營範圍和國家統一的教學大綱開展培訓服務,提供先培訓後付費、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培訓服務模式,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第七條 駕培機構教練場地應滿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2013)有關規定。
第八條 駕培機構應貫徹高質量發展理念,套用智慧型駕駛培訓模擬器(艙)、智慧型機器人教練等科技創新技術,不斷提升教學服務質量。
智慧型駕駛培訓模擬器(艙)、智慧型機器人教練等設施設備應滿足《汽車駕駛培訓模擬器》(JT/T378-2022)及行業相關要求。
第九條 駕培機構應加強員工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安全生產等方面學習培訓,按規定對擬聘用教練員開展崗前培訓,強化對教練員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不少於一周的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養。
第十條 駕培機構應建立教練員質量信譽分級管理制度,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公布考核結果,建立教練員主體信用檔案,記錄、歸集、管理和維護教練員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駕培機構應與聘用教練員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駕培機構應強化教學質量監督,嚴格履行培訓主體責任,杜絕學時造假,依法誠信經營。
第十三條 駕培機構應與學員簽訂書面培訓契約,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培訓流程、培訓預約方式、服務承諾、學員的權利與義務、退費規定、違約責任等信息。
第十四條 駕培機構應按照培訓契約規定向學員收取培訓服務費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吞、截留、挪用學員培訓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駕培機構應組織學員積極參與質量信譽評價,不得通過任何形式干擾學員真實評價。
第二節 教練員
第十六條 教練員開展教學工作應遵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服務規範》(JT/T1099-2016)有關要求,廉潔文明教學。
第十七條 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範施教,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學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或變相參與培訓學時造假。
第十八條 教練員應按規定參加駕培機構組織的崗前培訓、每年不少於一周的再教育培訓,不斷提升自身教學服務水平。鼓勵教練員積極考取教練員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三節 教練車
第十九條 教練車應滿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201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服務規範》(JT/T1099-2016)等有關規定,不得使用報廢、檢測不合格、未按規定備案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培訓業務,不得擅自改變教學車輛用途。
第二十條 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教練車,促進行業節能減排,綠色發展。
第二十一條 教練車應保持車身清潔,功能完好,車輛標識清晰完好,並按規定定期開展維護檢測。
第二十二條 教練車應綁定計時終端,並確保一車一設備,不得擅自遷移終端設備或改變設備相關參數。
第三章 評價標準
第二十三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等級從低至高分為不合格、差、較差、普通、良好、優秀。除不合格外,其餘等級通過一星級至五星級展示,分別用對應“★”表示。
第二十四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總分為1000分,其中:基礎分130分、日常記分270分、服務分600分,加分項40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質量信譽評價職責,按照評價標準認真組織開展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工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立,提升駕培行業社會形象。
基礎分、日常記分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基礎分按規定對駕培機構制度建設、員工管理、檔案管理、硬體設施、安全生產等基本情況開展一次現場評價;日常記分按規定通過日常檢查、執法監督、投訴舉報等渠道對駕培機構學員服務、規範經營、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實時記分;服務分由學員評價確定,實行動態管理。評價標準具體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六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等級按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評價總分為40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二)評價總分在400至549分的,為一星級;
(三)評價總分在550至699分的,為二星級;
(四)評價總分在700至849分的,為三星級;
(五)評價總分在850至949分的,為四星級;
(六)評價總分在950分以上的,為五星級。
第二十七條 駕培機構在評價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不合格:
(一)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備案標準或因自身原因未參加質量信譽評價的;
(二)教學過程中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惡性服務質量事件的;
(四)在質量信譽評價過程中,採取弄虛作假或其它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價的。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年度內新增備案的駕培機構,當年質量信譽評價等級最高為三星級,並在質量信譽評價等級後註明“新備案駕培機構”。
第二十九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信息從以下渠道獲取:
(一)學員評價信息;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監督檢查、執法所獲取的信息;
(三)投訴監督渠道獲取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效投訴信息;
(四)“四川省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台”記錄的有關信息;
(五)其它真實、有效信息。
第三十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學員對駕培機構評價(200分)、學員對教練員評價(200分)、投訴舉報信息(200分)等方式對駕培機構服務分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一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按照駕培機構自評、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覆核、交通運輸廳公告的步驟實施。
第三十二條 駕培機構根據基礎分評價標準表格進行自查自評,並形成書面材料於每年1月15日前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標準組織對駕培機構基礎分進行現場評價,結合日常記分、服務分確定駕培機構評價等級結果,並在官網對外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於每年3月1日前將評價結果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現場評價時,評價人員應是3人以上單數,評價結果應經評價人員及被評價駕培機構主要負責人當場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評價結果進行抽查覆核,並在官網對外公示7天。公示結束後,於每年的 3 月 30 日前向交通運輸廳報送《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結果匯總表》。
第三十五條 被評價駕培機構或公眾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作出評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申訴或者舉報。公示結束後,作出評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駕培機構的申訴和社會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廳將全省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結果在部門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駕培機構應建立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檔案。
第五章 結果套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引導公眾選擇質量信譽好的駕培機構,並對駕培機構及教練員進行評價,推動駕培機構主動提升教學服務質量。
第三十九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上一年質量信譽評價等級為二星及以下的駕培機構進行重點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等級為不合格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的內容、期限和目標。
第四十一條 駕培機構應當將質量信譽評價結果在其服務場所及公司網站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於駕培機構原因,對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造成惡劣影響,而受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附屬檔案:1.駕培機構基礎分評價標準
2.駕培機構日常記分標準
3.駕培機構服務分評價方法
4.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評價結果匯總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