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省級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1986】22號)
【發布日期】1986-11-18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省級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1986年11月18日川府發〔1986〕22號)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實搞好省級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省級企業主管部門集中管理的全部預算外資金,在資金所有權、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由省財政廳“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辦法。對省級企業留用的各項專用基金,仍按原辦法進行計畫管理。
第三條確定納入財政專戶儲存、集中管理的資金,其解繳程式和結算辦法如下:
一、省財政廳在各專業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專戶,其專戶的帳號分別為:
1.省建設銀行營業部有息專戶261026,無息專戶261-7。
2.省工商銀行春熙路營業部專戶:
(1)企業主管部門集中資金有息專戶1440104-42;
(2)事業行政單位資金有息專戶89249-08,無息專戶89695-85。
3.省農業銀行成都市東大街營業部有息專戶5381210,無息專戶5381218。
二、各部門和單位,在年前要對預算外資金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劃清預算內、外資金和其他資金的界限。對以各種名義分散轉移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收回入帳。長期被挪借的資金要抓緊收回。通過清理,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前,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銀行存款餘額開列清單,經開戶行核對簽章後,送省財政廳核定應繳存財政專戶的數額。各單位根據省財政廳核定的應繳數,在一月二十五日前填寫預算外資金專用繳款書,送單位開戶銀行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存的單位,財政按凍結存款的規定通知銀行停止支付。
三、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各部門和單位新發生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按月在次月十日前按以下辦法解繳省財政廳在各專業銀行開設的“省級單位預外資金”專戶:
1.屬於經營性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在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和應繳稅金後,其餘全部解繳省財政專戶;
2.屬於非經營性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即不發生成本費用的各種收入),全額解繳省財政專戶。
四、各部門和單位應繳存省財政專戶的資金,實行按季彙算、年度清交的辦法,不得截留坐支。
五、各開戶行在收到單位解繳省財政廳的預算外資金後,應單獨設帳,避免與預算內收入混淆。各專業銀行對省財政計息專戶的資金,依照規定按季計息。省財政廳對於計息專戶的資金,從單位交到省財政專戶時起,對單位按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每季結算一次。
第四條省財政專戶儲存資金的使用辦法。各部門和單位使用納入省財政專戶儲存的資金,應在所存資金額度以內,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季度開始十日前編制季度分月用款計畫,送省財政廳審核撥款;如在計畫外急需用款,可以臨時辦理專項追加用款計畫報批。銀行憑財政廳簽發的轉帳支票轉入單位存款帳戶。對用預算外資金搞基本建設的,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將資金轉存建設銀行,並按國家關於自籌基建實行“先存後批,先批後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規定,由建行監督撥款。無財政批准的用款計畫,單位不得用款。
第五條由於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情況比較複雜,因此,對各單位繳款和用款的具體方式,由省財政廳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第六條省級各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的規定,按期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決算、執行情況報表。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的單位,還應加報季度分月會計報表。
第七條省財政廳對“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在保證單位用款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有償計息的方式,有計畫地調劑支持各項生產、事業的發展。對資金融通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第八條省級各部門和單位使用的預算外資金專用繳款書,季度分月用款計畫表,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科目、帳務處理辦法和會計報表。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 統一制定。
第九條凡駐地在成都市區(不包括龍泉驛、青白東區)範圍內的省級部門和事業行政單位,其預算外資金直接由省財政廳集中管理;省級駐外地單位,委託當地財政部門代管。具體辦法按當地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並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省財政廳
省人民銀行
省工商銀行
省建設銀行
省農業銀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