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庫區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庫區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庫區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財政部關於四川省中國小改善辦學條件附加費等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函〔2003〕10號)等有關規定,為規範和加強全省庫區後期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1986年後和1997年前全省建成投產的二灘、寶珠寺、銅街子3個大型水電站各級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庫區後期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的來源。
(一)根據財政部財綜函〔2003〕10號檔案規定,在全省社會銷售電價中提取庫區後期扶持基金。?
(二)根據電力工業部、財政部《關於從水電站發電成本中提取庫區維護基金的通知》(〔81〕電財字第56號)規定,二灘、寶珠寺、銅街子3個大型水電站繳交庫區維護基金。
第四條庫區後期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的徵收標準。
(一)根據財政部財綜函〔2003〕10號檔案規定,全省社會銷售電量(扣除農業排灌用電、814用電、自備電廠用電)每千瓦時按0.27分徵收庫區後期扶持基金。
(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從銅街子水電站發電成本中提取庫區維護和移民開發基金的函》(川辦函〔1994〕1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大型電站庫區移民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府發〔1999〕5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二灘電站庫區維護基金解繳使用及紅格提灌站抽水供電問題的通知》(川辦函〔2001〕246號)等精神,寶珠寺、銅街子和二灘電站扣除自用電後徵收庫區維護基金,其中,寶珠寺、銅街子兩個電站每發1度電徵收0.08分,二灘電站每發1度電徵收0.1分。
第五條庫區後期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的徵收。
(一)在全省社會銷售電量的電費中徵收的庫區後期扶持基金由省電力公司按月代征,逐月解繳到省級財政。
(二)二灘、寶珠寺、銅街子電站應繳的庫區維護基金由3個電站按月計提,逐月解繳到省級財政。
第六條委託財政部駐四川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全省庫區後期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的監繳工作,檢查督促省電力公司和二灘、寶珠寺、銅街子3個電廠按月、足額解繳到省級財政。
第七條省電力公司應依照實際收取電費收入按比例(包括收回的欠繳電費)足額將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劃解到省級財政,不得擠占、滯留、抵扣和挪用。省移民辦應於次年3月底前根據上年實際入庫額的2‰報省財政核實後,支付省電力公司代征手續費。
第八條庫區後期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屬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行“銀行代收”管理,使用四川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入全額繳入省級財政。庫區後期扶持基金收入列基金預算的“第840603項”“庫區後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庫區維護基金收入列基金預算的“第840601項”“庫區維護基金收入”科目。財政撥付資金列入政府基金預算的相應科目。
第九條庫區後期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的使用。庫區後期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專項用於開展二灘、寶珠寺、銅街子3個大型水電站庫區移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解決庫區移民遺留的問題。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移民辦另行制定。
第十條庫區後期扶持和庫區維護基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庫區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擠占和抵扣,不得用作抵頂移民應承擔的稅費,嚴禁虛設項目、巧立名目套取資金,不得用於與移民後期扶持和維護工作無關的地區和項目(包括已扶持消號的移民後扶地方和項目)。違者將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將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執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有關規定和本辦法有牴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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