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水電站庫區維護基金安排使用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水電站庫區維護基金安排使用的通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6-05-03
  • 發布文號:閩政[1996]文112號
  • 生效日期:1996-05-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主要內容,發行日期,

主要內容

龍巖、寧德地區行政公署,福州、漳州、三明、南平市人民政府,省電力局、省庫區辦。
為加強水庫維護工作和解決國家電網內庫區遺留問題,促進水電事業的發展,經研究,特將原規定從省電力局所屬水電廠發電成本中提取的庫區維護基金,從一九九六年一月起繼續按比例劃撥庫區所在地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電站按規定提取庫區維護基金,由省電力局嚴格按規定核定各水電廠提取,列為專款。該專款的使用,應按閩政〔1985〕綜82號檔案所附《水電站庫區維護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列支,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作他用,由省電力局與有關縣(市)簽定協定,並會同當地財政、銀行等部門監督檢查。
二、除水口水電站、沙溪口水電站庫區外,各水電站庫區維護基金按縣留成。有關縣(市)留成的比例,凡電站在同一地、市範圍內的,由地、市按照庫區維護基金的使用範圍及各縣(市)所承擔的任務進行確定,報省電力局劃撥;古田溪庫區分成比例為古田縣八成,閩清縣二成;華安水電廠和船場溪水電廠的庫區維護基金全部分配給所在縣華安縣、南靖縣安排。
三、各有關縣(市)政府每年應將庫區維護基金使用情況包括財務收支情況於次年一月底前專題向省政府報告,同時抄送省電力局並按季抄送各有關水電廠。
四、省電力局按規定隨電費徵收的每千瓦時四厘錢的水口水電站庫區維護建設費(含每千瓦時一厘錢的水口水電站庫區維護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省政府專題會議〔1996〕28號紀要執行。
五、省電力局按規定隨電費徵收的1996年每千瓦時四厘錢的沙溪口水電站庫區維護建設費(含每千瓦時一厘錢的沙溪口水電站庫區維護基金),按省政府專題會議〔1995〕102號紀要的規定,用於解決沙溪口水電站工程竣工決算超概部分資金。從1997年起,該庫區維護建設費的管理和使用,按閩政〔1995〕綜145號檔案執行。

發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水電站庫區維護基金安排使用的通知
(1996年5月3日閩政〔1996〕文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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