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城鄉集貿市場建設若干規定

《四川省政府關於城鄉集貿市場建設若干規定》本篇法規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止執行有關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檔案的公告》(發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實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城鄉集貿市場建設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1991-02-02
  • 實施日期:1992-02-02
  • 時效性:已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鄉集貿市場建設若干規定 (已失效)
本篇法規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止執行有關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檔案的公告》(發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實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執行

  
(1991年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
為繁榮我省城鄉集市貿易,促進有計畫商品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城鄉集貿市場建設作如下規定。
一、城鄉集貿市場建設應堅持因地制宜,方便購銷,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逐步發展的原則。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從活躍城鄉經濟、便利民眾生活出發,對城鄉集貿市場建設加強領導,納入城鎮建設規劃。
各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和集鎮建設總體規劃,徵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將城鄉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或集鎮詳細規劃,報同級政府審查批准。
三、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縣城城關鎮應根據經濟發展需要,有計畫地改建、擴建或新建一些室內集貿市場和棚蓋集貿市場。集貿市場建築設計應與城市發展協調一致,整齊美觀,儘可能配備必要的倉儲、停車、衛生安全等設施。
有條件的縣轄區、鄉應因地制宜修建棚蓋集貿市場。
四、新開發區和改造舊城區,應按照城市或集鎮規劃合理安排商業網點,劃定集市貿易的場地。
新建大中型廠礦應根據民眾生活需要,結合當地實際,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計畫。
五、改建、擴建、新建集貿市場,不準沿街沿路,影響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對現有沿街沿路的集貿市場加強管理,不得阻礙交通,並創造條件逐步遷移。
六、城鄉集貿市場建設資金,採取下列方式籌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市場管理費,除按規定開支的外,主要用於集貿市場建設。
(二)從稅務部門交給區鄉政府的集貿稅收分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集貿市場建設。具體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由同級稅務部門直接劃撥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各級財政每年視其財力情況拿出一點資金用於集貿市場建設。
(四)各地應從商業網點建設費中撥出一些資金用於集貿市場建設。
以上籌集城鄉集貿市場建設資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集中使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繼續實行社會投資,受益個人投資、廠礦自籌投資和國家與廠礦、鄉村聯合投資等多種形式修建城鄉集貿市場的辦法。
七、城鄉集貿市場建設應不占或少占耕地。必要的用地,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採取劃撥、徵用、租用、有償轉讓等多種形式解決。
八、建設城鄉集貿市場是社會公益事業,免收商業網點建設費;土地管理費和市鎮公用、環衛、園林設施配套費按低標準收取。
九、各級計畫、物質部門應幫助解決城鄉集貿市場建設必需的原材料,建設、電力部門應協助解決城鄉集貿市場建設的通路、通水、通電問題。
十、城鄉集貿市場投入使用後,按國家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同時,應體現有關投資者的經濟利益。
十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舉辦的城鄉集貿市場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毀壞。已被占用的,應限期歸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集貿市場進行清理,明確產權歸屬,並按規定向縣級以上國土部門申請辦理登記發證手續。變更集貿市場用途的,應徵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劃撥相應的場地予以補償。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現有城鄉集貿市場加強科學管理,提高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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