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城鄉集貿市場建設若干規定》本篇法規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止執行有關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檔案的公告》(發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實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城鄉集貿市場建設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1991-02-02
- 實施日期:1992-02-02
- 時效性:已失效
各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和集鎮建設總體規劃,徵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將城鄉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或集鎮詳細規劃,報同級政府審查批准。
有條件的縣轄區、鄉應因地制宜修建棚蓋集貿市場。
新建大中型廠礦應根據民眾生活需要,結合當地實際,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計畫。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市場管理費,除按規定開支的外,主要用於集貿市場建設。
(二)從稅務部門交給區鄉政府的集貿稅收分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集貿市場建設。具體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由同級稅務部門直接劃撥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各級財政每年視其財力情況拿出一點資金用於集貿市場建設。
(四)各地應從商業網點建設費中撥出一些資金用於集貿市場建設。
以上籌集城鄉集貿市場建設資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集中使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繼續實行社會投資,受益個人投資、廠礦自籌投資和國家與廠礦、鄉村聯合投資等多種形式修建城鄉集貿市場的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集貿市場進行清理,明確產權歸屬,並按規定向縣級以上國土部門申請辦理登記發證手續。變更集貿市場用途的,應徵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劃撥相應的場地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