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監察和違章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1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2月26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保證《條例》的貫徹實施,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執行《四川...
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監察和違章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條“對於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三款的單位,在書面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
四川省《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頒布的條例條令,四川省礦山安全管理罰款辦法。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礦山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礦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違反《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以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監察對象)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
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按照《四川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監察和違章處理辦法》處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經濟綜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管理安全和勞動保護的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安全技術人員。第八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廠礦企業分管生產的領導人、廠礦企業對生產管理人員和班組長,必須進行安全訓練...
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的安全健康、減少傷亡事故發生,促進經濟建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負責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工作。各級產業工會在地方工會的指導下,負責本產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用人單位應支持工會開展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
礦山企業對前款規定事項應定期檢查、檢測,將檢查、檢測情況記錄存檔,並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礦山企業應採取措施整改。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指定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檢驗機構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進行抽檢。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礦山企業...
第六條勞動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法規,制訂並監督執行安全生產制度、操作規程、技術措施和培訓計畫;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有權立即制止作業,撤出人員,及時報告有關領導處理。第七條新、改、擴建工程,尤其是...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長30日,並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一)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加快《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規章的制定、修訂,加強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體系建設。認真落實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等制度,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完善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