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四川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是為了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爭創名牌產品活動,加強對名牌產品的管理,促進我省產品上質量、上水平、上檔次、上台階,培育和發展我省的支柱產品和拳頭產品,高速度發展四川經濟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川辦發[1994]29號
  • 發布日期:1994-04-13
  • 生效日期:1994-04-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辦發[1994]29號
【發布日期】1994-04-13
【生效日期】1994-04-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省政府辦公廳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發布
川辦發29號)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名牌戰略的意見,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爭創名牌產品活動,加強對名牌產品的管理,促進我省產品上質量、上水平、上檔次、上台階,培育和發展我省的支柱產品和拳頭產品,高速度發展四川經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名牌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實物質量水平達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二)產品屬全省重點、拳頭產品,產量大,已成為我省優勢產品;
(三)產品出口創匯率高,技術性能先進,為高附加值產品;
(四)產品暢銷,效益好,市場占有率高,在省內外有較高知名度、消費者滿意的產品;
(五)產品生產企業建立有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近二年內該產品未發生過任何重大質量事故和監督抽查不合格情況。
第三條爭創四川名牌產品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由“四川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負責四川名牌產品的爭創和實施評審、管理等工作。
(二)由省經委制定四川省產品質量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及創名牌產品三年滾動規劃和當年實施計畫,各地區經委(計經委、經貿委)和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省經委負責。
(三)凡已列入省產品質量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及創名牌產品規劃的企業,應對自己的產品進行質量水平分析,依據名牌產品的條件,找出差距,制訂措施,組織攻關,定期向地區和省級主管部門報告實施情況,並抄報省經委,努力實現爭創目標。
(四)各地區和省級主管部門要做好爭創名牌產品企業的幫助、檢查、指導和對照條件審核企業的申報材料及推薦等工作。
(五)省經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四川名牌產品申報企業進行質量水平、質量管理、市場占有率、用戶意見、經濟效益等方面的評審工作,提出初步意見報省名牌產品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條對批准確定的四川名牌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和有功人員給予以下獎勵
(一)凡經批准確定的四川名牌產品,由省實施名牌戰略領導小組授予“四川名牌產品”稱號,並頒發證書和獎牌。
(二)獲得四川名牌稱號的產品,在產品、包裝、裝潢及產品銷售宣傳中使用四川名牌標誌。
(三)凡獲得“四川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當年可按省人民政府川府發24號檔案精神,對有功人員給與獎勵。
(四)凡經評選批准的四川名牌產品均按優等品對待。
(五)有關部門在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立項,以及能源、貸款、運輸等方面對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實行優先保證,並在政策上給予傾斜;工商管理、技術監督、商檢、衛生和公、檢、法等部門制定相應措施,保護名牌產品企業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假冒名牌產品的違法行為;要求各地區在招商引資、出口貿易等方面以名牌產品為龍頭,積極予以扶持。
第五條對爭創四川名牌產品工作的管理
(一)省經委要建立名牌產品檔案,對列入當年爭創名牌計畫和已評為名牌的產品要納入目標責任制,實行動態管理和跟蹤服務。
(二)凡列入當年創名牌計畫產品的生產企業要向地區、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經委報告實施情況。各地區、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經委在創名牌活動中實行目標責任制,經常了解規劃產品趕超目標的落實情況,幫助企業完成趕超目標。
(三)凡已評為四川名牌的產品,要按季填報名牌產品考核報表,向地區、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經委報告名牌產品的質量情況及該產品的產值、產值率、銷售額、銷售率、稅利和質量現狀等情況。各地區、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經委督促企業不斷提高名牌產品的質量和經濟效益,幫助名牌產品拓展市場、擴大市場覆蓋面。凡考核中,發現重大質量事故、抽查不合格、用戶反映意見較大、消費者投訴較多的產品,要亮黃牌警告,由地區、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經委提出監改目標,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要取消名牌稱號,吊銷證書和獎牌,並登報公布。
(四)為維護四川名牌產品的聲譽和名牌產品評選的嚴肅性,防止過多、過濫的評比,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名牌產品評選活動。
(五)為了廣泛地聽取廣大消費者對名牌產品的意見,將不定期地採取不同形式對名牌產品實行跟蹤評議。
(六)為增大四川名牌產品的宣傳力度,向用戶和消費者宣傳推薦四川名牌產品,進一步提高產品知名度,採取企業自願的原則,由企業自主決定宣傳廣告方式,也可以由省經委組織名牌產品宣傳活動,擴大四川名牌產品的影響。
第六條附則
(一)本辦法由省經委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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