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福建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4〕2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省質監局制定的《福建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福建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文〔2003〕143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管理辦法
福建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省質監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
名牌戰略實施,加強福建
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範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品牌帶動的若干意見》(閩委發〔2008〕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強省提升產品質量的意見》(閩政〔2011〕7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名牌產品是指福建省
行政區域範圍內具有獨立
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生產,且質量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省內行業前列、社會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評定,省政府授予福建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
第三條 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建立以社會滿意為宗旨,市場評價為基礎,政府積極推動引導,市場中介組織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管理,評價活動不收費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成立福建省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名評審),為非常設機構,統一領導組織管理福建名牌產品的評定工作。省名評審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及省名牌協會相關負責人組成,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主任委員。
第六條 省名評審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名評辦),掛靠省質監局,具體負責福建名牌產品評價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省名評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辦法制訂(修訂)《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細化評審工作;
(二)組建並管理福建名牌產品評審專家庫;
(三)組織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工作;
(四)組織福建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工作;
(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設區市質監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福建名牌產品的申報、推薦和資料庫建設工作,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工業品申請福建名牌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達到先進水平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於省內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額、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連續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含三年),年銷售額、納稅額、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技術裝備與工藝,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自主創新成效顯著;
(五)企業已建立比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體系和計量檢測體系並有效運行;
(六)企業重視品牌建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產品社會滿意度高。
第九條 農產品申請福建名牌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先進水平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二)具有明顯的福建地方特色,有較長的生產歷史,為當地農村經濟的主導產品,或具有區域優勢、特色並在本地農業經濟中占重要地位的產品;
(三)引進後適合本地生產的,或經過改良、創新後適合本區域或全省範圍推廣的新產品(品種)和本地新開發的產品,時間應在首次收穫後三年以上(含三年);
(四)產品經法定檢測機構檢驗,質量穩定;產品技術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的先進水平;衛生指標經檢測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衛生安全標準;
(五)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並實施了包括品種、種苗、種植或養殖過程以及採集、加工、包裝、運輸、貯存等生產全過程的綜合標準化管理,生產單位注重環境保持與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
(六)連續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含三年),產品生產具有一定的規模,在市場上有較高的知名度,同類產品中產銷量居全省前列;
(七)企業重視品牌建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產品社會滿意度高。
第十條 軟體產品申請福建名牌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應取得軟體產品登記證書和軟體產品著作權登記證書;
(二)產品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於省內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連續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含三年),年銷售額、納稅額、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四)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資格(水平)證書的軟體工程師達5名以上(含5名);
(五)企業已建立比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體系和計量檢測體系並有效運行;
(六)企業重視品牌建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產品社會滿意度高。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福建名牌產品稱號:
(一)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以及省政府檔案等有關規定的;
(二)使用國外商標的;
(三)商標未經國家工商總局或港、澳、台地區註冊或註冊未滿一年的;
(四)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等市場準入管理範圍的產品而未取得相應許可的;
(五)在近三年內,申報產品因產品質量問題被行政處罰的;出口商品國家質量檢驗不合格或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地區)通報的;
(六)近三年內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環境污染事件、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稅收違法行為,或有重大質量投訴、侵犯智慧財產權經查證屬實的;
(七)產品能耗未達到國家及省里頒布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反質量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一)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社會滿意水平和出口情況;
(二)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
(三)效益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納稅額、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和總資產貢獻率等;
(四)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
第十三條 福建名牌產品評價指標向以下產品傾斜:
(一)產品或核心技術擁有發明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形成產業化生產規模;
(二)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相關產品;
(三)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企業生產的相關產品;
(四)對促進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有較大影響的產品;
(五)資源節約型產品和環境友好型產品;
(六)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產品和替代進口的產品;
(七)其他創新成效顯著的產品;
(八)特色產品(包括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地理標誌商標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中華老字號、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特色文化產業等)。
第五章 評價程式
第十四條 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福建名牌產品申請表》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所在設區市質監局。
第十五條 設區市質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有關部門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進行核實,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評分等,並形成推薦意見,連同企業填報的《福建名牌產品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統一提交省名評辦。
第十六條 省名評辦負責匯總各設區市推薦材料,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組織開展申報產品主要經濟指標公示和社會滿意度測評,組織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抽檢。
第十七條 省名評辦根據當年申報產品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研究確定申報產品行業分組名單。
省名評辦根據申報產品行業分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從福建名牌產品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家組成若干專家評審組,按申報產品行業分組進行專家評審。
第十八條 各專家評審組按照《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對申報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並據此向省名評辦提出本行業的福建名牌產品推薦意見。
第十九條 省名評辦匯總各行業專家評審組提出的推薦意見,根據本辦法及《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的規定,研究提出擬推薦福建名牌產品候選名單並提交省名評審審議。省名評審全體會議審議確定福建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省名評辦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當年福建名牌產品建議名單,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省名評辦進行核實。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報。對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無問題的,上報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以省政府名義授予年度福建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年度福建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獲福建名牌產品後三年內(至三年後省政府批准發布當年度福建名牌產品之日止,下同),可以在獲得福建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福建名牌產品稱號和統一規定的福建名牌產品標誌,並註明獲評年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福建名牌產品列入各級各有關部門“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範圍;福建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做好產品真假鑑別工作。
第二十四條 福建名牌產品生產企業要守法誠信,持續加強質量管理和提高品牌運營能力,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要根據省名評辦的要求,及時如實報告企業的發展情況。
省質監局要加強對福建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通過跟蹤、推動行業自律管理等方式,督促其不斷夯實質量基礎工作、持續提升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對已經獲得福建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環境污染事件、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稅收和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因產品質量問題被行政處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經省名評辦核實並報省政府批准後,以省名評辦名義公布撤銷該產品的福建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六條 福建名牌產品獲評後三年,企業可提出重新參加福建名牌產品評價申請,企業未按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重新申請福建名牌產品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福建名牌產品稱號、標誌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商標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未獲得福建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福建名牌產品稱號、標誌或者使用與其近似的標誌;被撤銷福建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獲評三年後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福建名牌產品稱號、標誌或者與其近似的標誌;禁止轉讓、偽造、出租(借)福建名牌產品稱號、標誌。
第二十八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對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方法獲取福建名牌產品稱號的,經省名評辦查實後,予以取消並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福建名牌產品申請。
第二十九條 參與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評價工作,同時要保護智慧財產權,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凡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戰略的組織實施,協助當地政府制定實施名牌戰略的意見及政策和措施。各級政府要適時制定本地區實施名牌戰略的工作意見,建立獎勵制度,鼓勵企業爭創名牌,支持福建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參加各類會展宣傳活動,提高福建名牌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福建名牌產品標誌管理辦法由省質監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名評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