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旁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規定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公民旁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1.18
  • 實施時間:2002.03.01
規定全文,修訂的規定,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密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增強公民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公民可報名旁聽會議。旁聽公民人數一般不超過15名。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7日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告會議時間、主要內容和公民旁聽報名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公民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限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報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可以委託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辦理報名手續。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確定旁聽公民後,發給旁聽證。旁聽公民憑旁聽證進入會場旁聽會議。
第六條 旁聽公民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內容,可以提出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可以組織旁聽公民進行專題座談,聽取意見,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 旁聽公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議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規定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進一步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依法申請旁聽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但是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公民旁聽的組織工作;在會議舉行15日前,向社會公告會議時間、地點、主要議題以及公民旁聽報名程式、要求等有關事項。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受前款規定的時間限制。
第四條 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旁聽公民人數一般不超過15名;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旁聽公民人數一般不超過10名。
第五條 公民申請旁聽會議,可以通過現場報名、網路或者電話傳真等方式,在公告的報名時間內,並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後進行報名。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一般在會議舉行5日前,確定旁聽公民名單,並通知公民本人。
第六條 旁聽公民憑有效身份證件,由工作人員組織有序入場,佩戴旁聽證件並在旁聽席就座。
第七條 旁聽公民對會議審議、討論的事項有建議意見的,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反映,也可以通過參加旁聽公民座談會提出。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旁聽公民的建議意見。
座談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人主持,根據會議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綜合處室負責人參加會議。
旁聽公民在座談會上提出的建議意見,以會議簡報形式分送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及時梳理研究,必要時將處理情況反饋旁聽公民。
第九條 旁聽公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場紀律,服從會議統一安排,妥善保管會議檔案等資料,未經公開的會議檔案等資料不得外傳。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可以根據會議情況邀請有關公民旁聽會議。
邀請華僑旁聽有關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僑務委員會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公民旁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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