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2013年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3]35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一)年滿16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內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自願申請在我省戶籍所在地(以縣、區為單位,下同)或從事靈活就業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但未納入編制管理的在職人員,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統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及職工從參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關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轉移銜接
參加新農保、城居保(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未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銜接時,除執行將來國家統一政策外,可按轉移銜接時當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原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三、關於適當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從2014年1月1日起,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和個體人員的繳費基數下限暫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確定。
四、關於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過渡性辦法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在職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從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經辦機構為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放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的,撫恤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個月計發;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恤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15的標準計發。不足1年按1年計算。
參保人員繳費不滿3年的,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職參保職工,用人單位從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已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按上述暫行標準與用人單位結算。
(三)繳費滿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個體參保人員,若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總額低於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劃入統籌基金的全部養老保險費,除按上述標準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外,由社保經辦機構補發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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