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圖書編印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1988年4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圖書編印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圖書編印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9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經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圖書編印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4月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作如下修改:
第九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的,由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輕重對有非經營性編印行為的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非經營性編印行為的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有經營性編印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圖書編印管理暫行規定(修正)
(1988年4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圖書編印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非出版單位編印圖書資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非出版單位因工作需要編印內部使用非營利性的教學參考書、講義、教材以及業務、科技資料等 (以下簡稱非正式出版圖書),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應由編印單位提出申請,寫明編印的目的、圖書內容、傳送對象、印張數、印刷數冊、開本、是否收工本費,經主管部門審定後,送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核准並發給準印證,方可印製。承印單位應憑準印證辦理印刷業務。
第四條 中央在川單位和省級單位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須經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准,發給準印證。省級以下單位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須經當地地、市、州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核准,發給準印證;其中異地印刷的,由印刷所在地地、市、州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核准發給準印證。
核發準印證可適當收取工本費和管理費,每種圖書收費不得超過十五元,用於非正式出版圖書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準印證由省新聞出版部門統一制發樣張。
第五條 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應控制印數,一般不得超過一萬冊,編印者和承印者應按核准數量印製。
第六條 非正式出版圖書只作內部傳送,不得向社會征訂出售。如要收取工本費,應在封底註明內部資料和工本費數額,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從中牟利。
第七條 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應保證質量。嚴禁編印有反動、淫穢、荒誕內容的圖書。編印單位在出書後,應向主管部門和核發準印證單位分別繳送樣書各二冊,以備檢查。
第八條 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正式出版圖書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的,由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輕重對有非經營性編印行為的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非經營性編印行為的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有經營性編印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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