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等4件規章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7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等4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7號,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7號

省長:魏宏

2013年4月7日

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等4件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順利實施,省政府對現行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對《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大型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規定》、《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4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將《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酒類管理部門查處酒類違法案件時,有權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查閱帳冊等有關材料。對違法當事人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罰情況等,應當逐一登記存檔。
二、將《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糧食經營活動以及糧食經營者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將《四川省大型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處3萬元罰款。其中(一)、(二)、(三)、(四)款內容不變。
四、將《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承租人未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契約的約定或者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繳納租賃金的,出租人應當責令限期繳納;逾期1年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國有土地租賃契約,收回租賃的或者劃撥的國有土地。
《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大型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規定》、《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4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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