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按照職能職責許可權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並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
(二)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及烏蘭察布市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監督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履行工程建設定額監督職責。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履行實施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之職,監督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實施。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三)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監督執行上級關於建築市場、行業監管和建設活動的規章制度;管理和指導室內裝飾業。引導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四)落實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監督執行上級關於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防雷裝置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五)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指導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及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指導城鎮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城鎮供水、污水處理、城鎮燃氣、熱力建設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全旗村鎮建設工作,承擔規範全旗村鎮建設。擬訂貫徹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的指導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旗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及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及烏蘭察布市有關人民防空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建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和防空指揮通信的職責。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指揮通信、警報建設、疏散基地建設、基層人防建設、重要經濟目標防護、人防建設經費籌集、人防平戰結合、人防戰備值班、人防指揮所運行管理,組織及指導民眾防空訓練。
(九)負責全旗建設項目的審批及批後管理。
(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生態環保、安全生產、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完成旗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合規性審查、報備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要保密、信息宣傳、信訪綜治、應急處理、督查督辦、深化改革、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政策研究。承擔公平競爭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旗行業法治政府創建工作。負責行業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全旗行業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等工作。負責意識形態、黨風廉政、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負責四子王旗審批建設項目批後監管。負責本局建設事業各項資金。編制並落實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各類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的收繳管理和按時發放工資;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依據檔案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檔案法》,負責全旗城建檔案的宣傳及檔案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全旗範圍內城建檔案進行業務指導並培訓專職檔案員。負責對室藏檔案的收藏、整理、立卷、歸檔及其保管、利用、鑑定、統計、銷毀和檔案管理工作,確保檔案庫房的安全。負責局機關自動化辦公、網路信息安全、信息發布等工作。
(二)公用事業管理股。指導城鎮給排水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城鎮道路橋樑、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建設和城鎮軌道交通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城鎮修補和生態修復工作。指導全旗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和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鎮雕塑。指導全旗城鎮燃氣、供熱、供水運行安全管理。擬訂建築節能、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政策及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指導綠色建築、綠色建材、建築領域可再生能源推廣套用、發展。配合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指導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股。負責全旗建築市場管理,建設項目手續審查,確保開工建設項目手續齊備,從源頭上防範和治理建築工程領域突出問題;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備案審查;負責建築企業資質初審及農民工工資管理。指導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等工作。參與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和工程質量檢測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及烏蘭察布市有關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旗有關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措施、規定。負責編制全旗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負責擬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制定年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畫。負責監督和指導在城鎮建設、基本建設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工作中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法規。負責監督檢查各相關單位對人民防空義務的履行。負責組織管理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程式對人民防空工程項目進行審批和備案管理。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自建”工程的組織實施。負責對在建人防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竣工的人防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負責人防工程檔案、資料管理。負責已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維護管理工作,指導“結建”防空地下室的安全、維護管理工作。負責人防工程綜合開發利用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平戰結合管理工作。
(四)村鎮建設管理股。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地重點鎮、特色小城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和發展工作。指導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治理和公共廁所建設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和規範全旗村鎮建設工作。擬訂貫徹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的指導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及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五)人防工程股。擬訂完善全旗人防組織指揮系統、人民防空方案並監督實施和人民防空指揮建設。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訓練演練及10種人防特種專業隊編組訓練、演練。戰時搶險搶修、醫療救護、人員疏散掩蔽、消除空襲後果等各項任務的組織實施。組織平時應急救援,落實人民防空戰備制度。擬制全旗疏散基地的規劃並指導建設和管理等職責。
擬訂全旗人民防空指揮信息、通信警報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計畫;負責全旗人民防空戰備數據工程、“人防雲”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旗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系統項目的審核;組織指導人民防空通信跨區域支援行動指揮的通信保障;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和指揮信息網路平台為平時應急救援提供保障。負責人防宣傳教育工作等職責。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目標防護規劃、方案和目錄;擬訂重要目標防護、辦法和防護方案並組織實施;戰時組織協調全旗各類重要經濟防護目標的平戰轉換;城市居民的生命線工程防護;指導戰時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物資器材儲備;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單位開展防護行動和防護專業隊的訓練演練;負責重要經濟防護目標統計和資料庫建設等職責。
人員編制
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任四子王旗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
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