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利率,第四章貸款程式,第五章貸款擔保,第六章貸款償還,第七章違約責任,第八章貸款管理,第九章 附 則,
簡介
幣種為人民幣,期限分為短期和中長期。作為受託人的建設銀行對貸款的發放可提出建議,但不承擔風險,按照委託貸款實收利息的5%收取
手續費。
實施細則
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實施細則分為九個章程,總計三是三條內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行,為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支持職工購買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辦法》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來源於住房公積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委託承辦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
第四條中心委託承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督促其及時辦理委託契約約定的業務。承辦銀行應按照委託契約的約定,定期向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完成貸款回收工作。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是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其購買自住住房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職工及其所在單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即單位為職工匯繳累計滿12次);對單位新分配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高級技術人員和軍隊轉業、退伍軍人,屬財政全供單位的,只要所在單位按規定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為其本人開立了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賬戶餘額不能為零),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以不受繳存1年時間的限制;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依法簽訂的購房契約或協定;
(五)具有售房單位出具的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自籌資金;
(六)同意按照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七)符合中心和承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具有直系親屬的借款人共同出資購買住房的,可以共同申請一筆貸款。
共同申請貸款的借款僅為借款人及配偶與一名子女(可含配偶)或父母。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七條單位同意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為職工出具同意動用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證明。單位同意動用公積金貸款的總額度,原則上應控制在本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 60% 以內。因單位人員較少,所繳納的公積金無法達到貸款需求的,由中心負責統籌安排。
第八條職工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最高貸款限額為房價的70%,購買現住房(二手房)的,最高貸款限額為房價的50% ;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
購買二手房的,並以房產做抵押的,貸款最長期限為:20年減房齡,列入拆遷範圍的住房,不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註:月歸還貸款本息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月工資收入的50%。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對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發放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按相應檔次利率執行新的利率水平。
第四章貸款程式
第十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向中心諮詢後,申領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並附以下材料後,到承辦銀行處領取並填寫相關表格: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婚姻狀況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購買商品房的,須提供合法有效已在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已支付占所購房款總額的30%的付款證明;
購買二手房的,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或協定、完稅發票、交易房產的產權證、房產評估報告;
拆遷安置房:須提供拆遷安置補償協定書;房款與補償款差額部分30%以上的付款憑證;
(三)中心和承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中心收到承辦銀行傳遞的借款人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並告知借款申請人。
第十二條中心準予貸款的,向承辦銀行出具準予貸款通知書,並由承辦銀行初審人員組織借款人與售房單位依法簽定《借款契約》並辦理抵押登記或公證等手續。
第十三條借款人手續完備,由承辦金融機構將所貸款項按借款契約的約定支付售房單位賬戶。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住房抵押(含抵押加階段性保證):可用自住、所購即第三人的房產抵押。
用自住住房和第三人房產作抵押具有《房屋所有權證》,併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評估手續,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用所購住房作抵押時須將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所購住房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售房單位提供階段性保證。
質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國債、承辦銀行存單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
自然人擔保:在貸款期間,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具有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人員,為借款人提供聯名擔保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
第十五條使用未辦理產權證的住房用於抵押的,必須是已經與中心及其承辦銀行簽定按揭合作協定的售房單位。作為抵押物的房產,在未取得住房產權證之前,應以已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全部權益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借款人及財產共有人須和售房單位簽定委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委託書,受委託的售房單位要出具將借款人《房屋他項權證》送交承辦銀行的保函。
第十六條抵押房產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中心)書面同意,借款人無權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已作為抵押物的房產,經中心和承辦銀行同意,借款人可繼續使用,但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轉讓、變賣、饋贈。並隨時接受中心及承辦銀行的監督檢查。承辦銀行對收押的《房屋他項權證》等權益檔案負有妥善保管的責任。
第十八條借款人將貸款本息全部歸還後,承辦銀行將《房屋他項權證》及其他權益檔案歸還借款人,並向抵押登記管理部門出具貸款全部清結的證明,借款人憑《房屋他項權證》和證明向抵押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有價證券由承辦銀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契約還本付息後,承辦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二十條選擇自然人擔保的,保證人應符合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保證人在擔保時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未給他人提供擔保,在擔保期間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再為他人提供擔保;
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時,保證人負連帶責任,中心可以從保證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劃扣;
保證人在擔保期間,不得支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一條按照銀行常用的住房公積金還款方式,償還貸款可採取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息款法為每月償還的本息總額不變,本金逐月遞增,利息逐月遞減。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按借款契約中約定的還款日前將應還本息存入還款賬戶,由承辦銀行每月按期從賬戶中扣收;借款人也可持現金到承辦銀行辦理還款;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須在還款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心審核同意,可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剩餘貸款本息,應根據契約約定期限的利率和貸款餘額按照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蹤或喪失行為能力等,其財產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依法履行借款人與承辦銀行簽訂的借款契約的全部義務。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或承辦銀行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保證人違反契約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借款人不按借款契約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未經中心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的;
借款人拒絕或阻撓中心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承辦銀行利益的;
承辦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契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的借款契約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承辦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押物,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借款人違約,承辦銀行依法處理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質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賣費用及處理抵押物、質物的其他費用;
(二)扣除抵押物和質物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借款人違反契約人對承辦銀行造成的損害;
(五)有共有產權人的,按照共有產權人的份額,償還共有產權人;
(六)剩餘部分退還借款人。處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承辦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貸款管理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照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標準,加強貸後管理,確保貸款資金安全完整。妥善保管貸款檔案,落實貸款責任人制度,發生逾期不良貸款必須採取下列措施:
中心與承辦銀行電話、上門催收;
郵寄催款通知單;
發律師函催收;
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涉嫌詐欺貸款的報公安部門偵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應保證住房貸款專款專用,對挪作他用的,由承辦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借款契約各方發生糾紛時,可向中心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本項貸款中所發生的抵押登記、評估、公證等費用均由借款人依法承擔。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