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繼承制

單一繼承制,“分別繼承制”的對稱。是指確定繼承準據法的立法制度之一。以羅馬法的總括繼承原理為根據,擺脫構成繼承財產的各項財產的準據法,而將繼承關係作為一個整體統一處理,並作為以身份關係為基礎的財產繼承關係,以屬人法為單一的準據法的制度。分別繼承制曾在歷史上處於優勢地位,但由於薩維尼等人的影響,單一繼承制在19世紀以後逐漸成了占優勢的法律制度。德國、希臘、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斯堪的納維亞各國、波蘭等國均採用了單一繼承制。

英國的財產繼承制,強調的長子的絕對繼承權,這和中國的嫡長子繼承制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分。英國的長子繼承制亦即長子享有絕對的繼承權,幼子以及女兒沒有財產的繼承權,他們只能選擇去參軍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說17世紀的英國出現了這樣一種奇特的現象:1、參軍的人數大為增加。2、修道院事業大為發展。3、晚婚、甚至是終生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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