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繼承制

女子繼承制,以女子繼承氏族、家族、家庭之長的職位或財產的制度。母系氏族公社時期,女子系本氏族、家族的核心,丈夫不屬女方氏族成員,子女血統只能依母系計算,財產按母系繼承。當時,酋長、巫師職位也多由婦女擔任,女兒承襲。母系氏族轉變為父系氏族後,女子繼承制普遍由男子繼承製取代,僅在某些民族或某些地區,還不同程度殘存著女子繼承制的遺俗。據史籍載,驪戎在周太王時仍為女酋長制;春秋時齊國名曰“巫兒”者,“長女不嫁”,“為家主祠”,即為母系繼承制之遺制。近代我國台灣高山族支系阿美人、平埔人、雲南永寧納西人社會,母系氏族或母系家庭尚占優勢,除部落酋長或土司已由男子擔任外,家族長和家庭財產多數仍實行女子繼承制,尤其在平埔人中,巫師一直由婦女傳承。此外,雲南金平縣涉瑤行幼女繼承制,傣族行幼女或幼子兩可繼承制;門巴族則只有身為長女時方享有財產繼承權。貴州苗族、侗族有給女兒陪嫁“姑娘田”、“姑娘地”的習俗。布朗族和回族女子也有權繼承父母一部分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女兒與兒子享受平等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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