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據《古蘭經》規定的法定繼承制度。與遺囑繼承制相輔相成、互為補充。伊斯蘭教史前的阿拉伯部落實行父系繼承制,否認女子的繼承權。伊斯蘭教興起後,對舊制予以修改,承認女子和從前被剝奪繼承權的部分男子的權益,依據《古蘭經》、聖訓、教法規定形成新的法定繼承制,以各人應得份額為處分遺產的依據。《古蘭經》規定2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財產多寡,各人應得其法定的部分(4:7)。經文中所言的基本原則和就各類親屬在各種情況下應得份額的規定(4:11~12),構成“真主的法度”和不容修改的“定製”,後經聖訓和教法的補充、詮釋而更加完善和明確。但在提出份額繼承制的同時,並未廢止遺囑繼承習慣,而是以份額繼承制為主、遺囑繼承制為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份額繼承制
- 隸屬:伊斯蘭教
- 依據:《古蘭經》
- 類型:法定繼承制度
基本原則,簡介,
基本原則
由此形成處分遺產的三大基本原則:(1)遺囑處分遺產不超過被繼承人全部淨資產的1/3,按份額制處分遺產限於亡人淨資產的2/3,法定繼承人無權按遺囑繼承遺產。(2)分割遺產時,優先滿足以女性親屬為主的份額繼承人的權益,父系男性親屬參加餘額的處分。(3)同一親等的男子得2倍於女子的份額(2:11)。此外,由於父系繼承制仍有廣泛影響,部分父系繼承人兼有份額繼承人身份,致使遺產處分極為複雜而又靈活多變,尚有一系列具體原則、規定,通常按排除原則,以個例方式確定各類繼承人的實際順序和所承遺產的份額。
(吳雲貴)
簡介
伊斯蘭教史前的阿拉伯部落實行父系繼承制,否認女子的繼承權。伊斯蘭教興起後,對舊制予以修改,承認女子和從前被剝奪繼承權的部分男子的權益,依據《古蘭經》、聖訓、教法規定形成新的法定繼承制,以各人應得份額為處分遺產的依據。《古蘭經》規定2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財產多寡,各人應得其法定的部分(4:7)。經文中所言的基本原則和就各類親屬在各種情況下應得份額的規定(4:11~12),構成“真主的法度”和不容修改的“定製”,後經聖訓和教法的補充、詮釋而更加完善和明確。但在提出份額繼承制的同時,並未廢止遺囑繼承習慣,而是以份額繼承制為主、遺囑繼承制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