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什葉派教法始於布韋希王朝(945~1055),發展、完善於伊朗薩法維王朝(1502~1722)和卡加爾王朝(1779~1924)。其教法傳統的形成和發展,同什葉派伊瑪目教義和什葉派聖訓的形成相輔相成,緊密相連。在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淵源上,亦承認《古蘭經》、聖訓、公議(即伊智瑪爾)和理性(即阿格勒)四項基本原則,但解釋不同。認為《古蘭經》教法已經全部廢止了伊斯蘭教前阿拉伯的部落習慣,任何立法不得與之相悖;對於“聖訓”教法,則只承認本派伊瑪目傳述的的“聖訓”匯集即“
四大聖訓經”或“五大聖訓經”,否認遜尼派“六大聖訓集”的權威,對於公議和理性判斷,則是伊瑪目和穆智泰希德的專權,其決斷為安拉意志的體現,對穆斯林具有法律約束力。同遜尼派相反,什葉派教法學家否認“創製之門關閉說”,相信任何時代都有才智超群的穆智泰希德,他們作為“隱遁”伊瑪目的代理人,有資格就當代有爭議的社會、法律問題,作出正確的決斷。
理論形成
什葉派教法理論基礎的形成,是其內部法學思想長期鬥爭的產物。最初占統治地位的是艾赫巴爾教法學派,即“經訓派”,其特點是強調經典和“聖訓”,否認理性在教法中的地位和功能。該派的一些成員甚至拒絕以穆爾太齊賴派的理性傳統為教義學的基礎,而轉向溫和的艾什爾里學派。在其極盛時期(即薩法維王朝後期),曾引起奧斯曼帝國統治者納迪爾·沙的重視,企圖將其立為遜尼派內部的“第五教法學派”。但到卡加爾王朝初期,其地位被新興的烏蘇勒教法學派所取代。烏蘇勒派從根本上改變了十二伊瑪目派教法的發展方向,其特點是對教法傳統採取一種批判與發展的觀點,認為什葉派的“四大聖訓經”中有許多不可靠的“聖訓”傳說,需要“去偽存真”,堅持以理性為立法的根本依據,強調作為“隱遁”伊瑪目代理人的當代穆智泰希德的“獨立判斷”(伊智提哈德)對廣大穆斯林有指導作用。其新的教法理論體系雖以《古蘭經》、聖訓、公議、理性為基礎,但居主導地位的是理性而非經、訓,獲取教法知識的渠道則從直覺和神秘經驗轉向思維判斷的理性活動。
法律實體
凡經典未予肯定的即為禁止
什葉派的法律實體亦不同於遜尼派。遜尼派認為,凡經典未予禁止的,則為對習慣的確認。而什葉派認為,凡經典未予肯定的,即為禁止。兩派法律學說的差異除什葉派伊瑪目有部分創製、解釋權外,主要表現在婚姻家庭和遺產分配兩個領域。
在婚姻法規上只承認“有效婚姻”
在婚姻法規上,什葉派教法只承認“有效婚姻”(薩希赫)和“無效婚姻”(巴提勒),不承認過渡型的“不正常婚姻”(法希德)。在離婚法規上要求更嚴格,休妻須有兩名證人在場,使用正式的、明確無誤的語言,不承認遜尼派源自習慣的多種變異的休妻方式。此外,還承認一種有時限的、臨時性的婚姻,稱為“穆塔阿”。按十二伊瑪目派教法,一個穆斯林男子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準許同多個穆斯林女子或“信奉天經”,(
基督徒、
猶太教徒、火襖教徒)的女子結為“穆塔阿”,這種被稱為“以快樂為目的”的婚姻,構成什葉派婚姻法的特徵之一。
在遺產處分上有特殊的繼承制度
在遺產處分上,什葉派形成了截然不同於遜尼派的繼承制度。遜尼派繼承法以《
古蘭經》里規定的固定份額繼承制(法定繼承)與伊斯蘭教前的部落繼承習慣(遺囑繼承)相結合,其特點是繼續維護父系繼承人權益的前提下,對從前沒有繼承權的母系親屬和部分男性親屬給予適當的照顧,表現出既重視《古蘭經》律例,又留戀古代傳統習慣的意向。而什葉派繼承法則僅以《古蘭經》律例為基礎,以亡人的遺偶(丈夫或妻子)為核心,將全部繼承人劃分為3個等級,等級之間實行排除原則,按繼承順序繼承各自應得的份額,不承認父系男性至親的優先權。由於什葉派財產繼承制度有利於維護以父母、子女為核心的3代直系血親的權益,比較適應現代核心家庭的發展趨勢,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伊斯蘭國家繼承法的修訂,多參照什葉派繼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