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繼承制

分別繼承制是“單一繼承制”的對稱。確定涉外法定繼承準據法的一種衝突原則。在處理涉外繼承時,將法定繼承的遺產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動產繼承依繼承人屬人法,不動產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分別繼承於14世紀義大利的巴爾特,後被16世紀法國學者沙爾·杜摩蘭所接受。

這個思想的主要意義在於適應了當時義大利和法國商業發展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得到了很多資本主義國家的重視和認可,並把它套用於自己的法律。法國、英國、美國、比利時、盧森堡以及大英國協的一些國家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都在涉外法定繼承中採用了分別繼承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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