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範圍

法定繼承人範圍,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有權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全部法定繼承人。各國確定法定繼承人範圍基本上是以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法律上擬制血緣關係為依據的。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各國立法不盡一致6—般說來,剝削階級國家的繼承制度從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出發,多把繼承人的範圍規定得十分廣泛,即使死者本人沒有較近的親屬,也準許與死者本人血緣很遠的親屬繼承其遺產。如法國民法典將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擴延到被繼承人的12等以內血親。德國民法典將被繼承人的一切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都納入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社會主義的繼承制度則從有利於實現家庭經濟職能出發,把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限制在實現家庭經濟職能所必須涉及的少數近親屬範圍之內。如蘇俄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由被繼承人生前扶養不少於一年的無勞動能力的人。

中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1)配偶。已經離婚或非法同居,其男女雙方都不具有配偶資格,因而沒有互相繼承的權利。(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兄弟姐妹。至於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如果他們相互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扶養關係,也應該相互享有繼承權。(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養祖父母、養外袓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祖父母和繼外祖父母。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失配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失配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為法定繼承人。關於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是法定繼承人,他們以代位繼承的形式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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