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制度

代位繼承制度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位繼承制度
  • 外文名: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 起始:羅馬法的按股繼承
  • 性質:法律概念
淵源,性質,

淵源

代位繼承始於羅馬法的按股繼承。羅馬市民法規定,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權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應繼份,這種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制度逐漸延伸,擴展到旁系血親。近代各國立法幾乎都對該制度加以了沿用,但一般都對代位繼承權作了限制。多數國家把代位繼承許可權制在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範圍內,但也有少數國家,如法國,允許兄弟姐妹的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權。

性質

代位繼承制度
代位繼承糾紛案件一般應具備如下證據:
1、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
(3)證明是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2、代位繼承法律關係的證據
(1)被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如: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註銷戶口證明;公墓證;死亡人員喪葬費、撫恤金審批表;死亡公證書;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2)代位繼承人與被代位繼承人親屬關係的證據。
3、遺產的證據。
(1)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契約、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等。
(2)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3)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契約等。
(5)債權債務: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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