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是中華民國民法於1930年12月26日公布,主要內容:(1)遺產繼承人。分別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代位繼承,配偶的應繼份,繼承權的喪失,繼承恢復請求權等作了規定;(2)遺產的繼承。分別對繼承的效力,限定繼承,遺產的分割,繼承的拋棄,無人繼承之遺產的管理、清償債務、剩餘遺產收歸國庫等作了規定;(3)遺囑繼承。分別對遺囑效力,遺囑自由原則,受遺贈權的喪失,遺囑方式和種類,遺囑見證人,遺囑與遺贈的生效、失效、無效,遺囑的執行,遺囑的撤銷,特留份的比例,遺贈的扣減等作了規定。
該法第五編為繼承法,共3章,88條。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在立法技術方面大量抄襲了資本主義國家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在內容上該編仍然具有封建性,反映著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統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