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1911年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時期
北洋政府以辦理善後改革為名,向
國際銀行團貸借的長期巨額借款。
1912年2~6月間,國際銀行團提供了5次墊款,積極支援北洋政府。為了全面控制中國財政和排除其他財團的干預,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和北洋政府代表於1913年 4月26日在北京簽訂了善後借款契約21款和附屬檔案6號。借款總額2500萬英鎊,年息5厘,按84%實交,47年償清,本息總計67893597英鎊,以
鹽稅、關稅為抵押。按照契約規定,借款額中必須扣還附屬檔案中各項到期應還的中央和各省外債及賠款本息,這些扣款就超過了借款額的半數。
1912年3月,袁世凱為整頓北京的統治機構,加強政治、軍事等各方面的統治力量,償還積欠的外債和賠款,履行對遜清皇室的優待條件,派親信周自齊訪問在華的美國、英國、德國、法國銀行團,藉以處理清政府債務善後事宜之名義,策劃將清政府在宣統三年與美國資本團、 英國滙豐銀行、德國德華銀行、法國東方匯理銀行簽訂的清政府為改革幣制和振興實業借款1000萬鎊的契約(資金到位僅10萬鎊清政府就垮台了), 改為民國北洋政府的“善後大借款”。北洋政府許諾借款以鹽稅為擔保,並把四國銀行團列為北洋政府借款的優先權國家。
利息率形式上是5厘,而按84%實交,實際接近6厘;在發行交款期前,都用年息7厘或6厘的墊款方式付款,於是銀行團又獲得雙重利息,並且利用金銀匯價漲落,在交收款項時攫取匯兌差額利潤。債票的發行,由英法兩國各募7416680鎊,德國600萬鎊,俄國2777780鎊,
比利時1388880鎊。銀行發行價格是90%,銀行團淨賺了6%的純利。從1912年2月到1915年10月期間,北洋政府的實收數僅有銀105578046元(計9982512鎊),只占借款總額的37%。在這實收數中除撥付
南京臨時政府和留守府8632314元外,北洋政府的軍政費大部分依靠這項借款支持,達73449231元,占69.56%。袁世凱(1859~1916)用這項借款賄買了滬、漢海軍,並派出編遣各省軍隊的監視員,會同各埠海關稅務司,撥發
軍餉23496500元,消滅了異己的軍隊。作為抵押的關、鹽兩稅統歸銀行團掌握;鹽稅的收支由銀行團聘用外籍顧問和會計,設立鹽務稽核所,稽核監督征解。關、鹽兩稅的稅率不斷提高,徵稅範圍日益擴大,稅款存儲也從本國銀行、
錢莊移歸五國銀行團。從1915年到1939年初,關、鹽兩稅收入中償還這項借款的本息銀數總計383203981元,為實收銀數的3.63倍。
代表
袁世凱(派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征祥、財政總長周學熙為全權代表);
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滙豐、東方匯理、德華、華俄道勝、橫濱正金)
五國銀行團的組成
在1912年3月北洋政府與美、英、德、法四國銀行團商議善後大借款後,至6月初,四國銀行團添入日本的橫濱正金銀行和俄國的華俄道勝銀行;6月20日六國銀行團正式成立,並以六國銀行團名義向中國提出善後大借款必須以監督中國財政為必要條件; 次日,財政總長熊希齡等人表示六國借款條件太苛刻拒絕接受;7月14日袁世凱批准熊希齡等人辭職;8月善後大借款談判中止;9月到11月底新任財政總長周學熙重與六國銀行團商議借款條件; 到了1913年3月3日六國駐京公使團通知北京政府,重申向六國銀行團借款必須以六國監督中國財政為條件。3月19日美國政府表示,六國銀行團以監督中國財政為條件實為不妥, 宣布美國退出六國銀行團; 5月2日美國正式承認中華民國政府。 由於美國脫團,銀行團只有五國,所以善後大借款的名稱也被稱為“五國借款”。
原因
袁世凱起初要處理的善後事宜,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整頓北京的統治機構,加強政治、軍事等各方面的統治力量;
二、結束南京臨時政府,首先是遣散南方的軍隊;
三、償還積欠的外債和賠款;
四、履行對遜清皇室的優待條件。
簡言之,就是解決革命中所產生的或遺留下來的種種問題。袁世凱以全國領袖自居,急於以解決這些問題來建立他的新統治體制和統治秩序。所有這一切都需要錢,而北京政府本來就已瀕臨財政破產的邊緣,一時又無法打開國內財源,所以只好向外國告貸,而最方便的乞求對象就是
四國銀行團。具有深意的是,這時的第一個借款要求,並不是為北京政府本身,而是為南京政府提出的。在袁世凱當選臨時大總統後剛剛一星期,他的度支部副首領(這是當時的稱法)周自齊找到四國銀行團駐京代表門上,說南京政府需銀七百萬兩,其中二百萬兩為急需,要求四國銀行團緊急提供幫助。當時南京臨時政府在孫中山主持下仍在執行職務,包括也在向外國謀求借款。袁世凱的出發點是儘快以北京政府取代南京政府,如果他能找到錢給它用,那自然就可提高他的地位,進而證明他的全國性政府能為南京解決問題,南京臨時政府將無必要繼續存留下去。這筆錢如用於遣散南方軍隊,會對他更有利。
對帝國主義列強及其金融資本來說,清朝既已退位,中國南北兩方已走到一起,則保持中立(包括金融中立)的問題已不復存在;它們心目中的“能負責任的中國政府”即將由袁世凱建立起來,對這樣的政府,它們是樂於幫助的。加之由於
辛亥革命以來中國內部及列強在華爭奪的形勢的變化已使原定1912年春發行的幣制實業借款不可能發行,因而四國銀行團更急欲承攬對華新貸款。在此情況下,它接受了袁世凱政府的要求,於2月28日由
滙豐銀行經手,付銀二百萬兩給南京臨時政府作軍政費用。這是四國銀行團給中華民國政府的第一筆墊款,它成為善後大借款的契機。
經過
1913年4月26日夜至27日凌晨,袁世凱派國務總理
趙秉鈞、外交總長
陸征祥、財政總長
周學熙為全權代表,在北京滙豐銀行大樓與英、
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作最後的談判,簽署了2500萬英鎊的《中國政府善後借款契約》。契約21款,另有7個附屬檔案,2個附表。規定:借款總額為2500萬英鎊,年息5厘,期限47年;債券9折出售,扣除6%的佣金,淨收入2100萬英鎊。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償還到期的
庚子賠款和各種外債、遣散各省軍隊、抵充政府行政費外,僅餘760萬英鎊,而到期歸還本息竟達6789萬英鎊。借款以中國
鹽稅、
海關稅及直隸、山東、河南、江蘇四省所指定的中央政府稅項為擔保。特別條件是:今後未經銀行團允許,不得向他國借債;由外國人參加鹽稅徵收,在審計處設華、洋稽核員,凡關於借款款項之領款單須有華、洋稽核員會同審核,籤押後方可提款;中國政府在北京設立鹽務署,由中國總辦1員、洋人會辦1員主管;各產鹽區設稽核分所,設中國經理、洋人協理各一員,共同擔負徵收存儲鹽務收入之責任:人員的任免,由華洋總辦、會辦會同定奪;鹽區之鹽納稅後,須經華洋經理、協理會同簽字後方可放行;鹽務進款存於指定銀行,非有總辦、會辦會同簽字的憑證不得提用。
契約
契約21款,另有7個附屬檔案,2個附表。
內容
規定:借款總額為2500萬英鎊,年息5厘,期限47年;債券9折出售,八四實收,扣除6%的佣金,淨收入2100萬英鎊。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償還到期的庚子賠款和各種外債、遣散各省軍隊、抵充政府行政費外,僅餘760萬英鎊,而到期歸還本息竟達6789萬英鎊。借款以中國鹽稅、海關稅及直隸、山東、河南、江蘇四省所指定的中央政府稅項為擔保。
附加
借款契約的主要附加條件:(1)善後大借款的借款期內,中國不得向五國銀行團以外的銀行團借款;中國以後興辦實業,如需再借款, 只可聘洋技師, 按照普通契約辦理。
(2)借款支出領款憑單必須有一中國人和一外國銀行團的稽核員簽i甲方能有效。
(3)中國的鹽務收入、支出和管理都必須有洋會辦參加; 鹽、關兩稅收入必須存儲在五國銀行團之銀行,統歸五國銀行團執掌; 而北洋政府要動用兩大稅收償付每期債款本息後餘額,仍需徵得五國銀行團同意。從此, 中國的鹽稅、關稅主權落入洋人把持的海關稅務司、鹽務稽核所的洋會辦手中了。
善後借款商議之初, 因其條件有損國家主權,一開始就遭到國民黨及各界人士的極力反對,借款契約簽署的訊息傳出後,全國輿論大嘩,一片反對和抗議之聲,紛紛譴責袁氏的賣國行徑,參議院也提出責問書。但袁世凱藉口借款事宜曾於1912年底由臨時參議院秘密通過,拒絕將此議案交由國會表決,債券照常發行。與此同時, 袁世凱得到債券發行的資金後加快了對國民黨的打擊、分化的步伐,鎮壓了“二次革命”後, 竟然強令解散國民黨。
簽訂
1913年4月26日晚, 袁世凱指派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征祥、財政總長周學熙等人為全權代表,未經國會討論通過,在北京東交民巷的英國滙豐銀行與英、法、德、俄、 日五國銀行團正式簽訂了 “善後大借款契約”二十一款、附屬檔案六號。借款總額英金2500萬鎊,對外發行金鎊債券,年息五厘,債券九折出售,八四實收(即按2500萬鎊的84%計算給北洋政府),債券發行後,被五國銀行團扣除了到期各項賠款、借款、墊款後, 實際得到的資金只有760萬英鎊。借款以鹽稅、關稅和稅源較多的直隸、山東等四省的中央稅作擔保,期限47年,償清善後大借款本息總計6,789.36萬英鎊。
評析
袁世凱政府在短短的時間裡接二連三向四國銀行團告貸,充分顯示了他手頭拮据,一意要依靠外國金融資本的窘態。四國銀行團決心不失時機地以最有利的條件抓住這筆大生意。3月12日四國財團的代表在倫敦開會討論對華貸款問題。關於袁剛提出的五百萬兩的要求,他們只同意就其中預定用於支付軍餉的二百萬兩給予墊款;至於4月以後所需的墊款,則重申全部承擔,為此會上制定了包括監督原則在內的嚴苛條件,除對六千萬英鎊的借款有“優先權”、此項借款以鹽稅為擔保等已為袁政府同意的各點外,還有:一、中國應“立即採取步驟以整頓鹽稅,並選用海關總稅務司所建議的外國專家給以幫助”;二、四國銀行團應“得到適當的保證,以控制和監督[中國對]借款收入的使用”;三、在四國銀行團交付墊款期間以及各次國庫債券尚未贖還、善後大借款尚未發行完畢以前,中國應承擔義務,“除通過四國銀行團的中介外,決不去商談或簽訂任何借款或墊款契約。”由此可見四國銀行團的明顯目的在於壟斷全部墊款和善後借款,對借款的用途實行監督和控制,以外國專家干預中國的鹽稅,一句話,要做中國財政的主人。
四國銀行團還來不及把這些條件向袁世凱政府提出,突然發生了一件大出其意料的事:3月14日袁世凱政府同一個國際財團簽訂了一項一百萬英鎊的借款契約,於是在四國銀行團與袁政府之間引起了一場軒然大波。這個財團淵源於1911年初,當時俄國政府指使俄亞[道勝]銀行去組建一個同四國銀行團競爭的機構;俄亞[道勝]銀行網羅了一些與四國銀行團無關的英、法、比資本於1912年1月24日正式組成這個國際財團,它剛一成立,就由
華比銀行出面向袁世凱政府承攬了這筆借款,一般稱為比國借款。契約規定借款利息五厘,九七扣,簽訂契約十五天后付款;中國以通常歲入以及京張鐵路的淨利和財產為此項借款的擔保,並同意給該財團以出借一千萬英鎊的優先權。整個說來,這筆借款的條件比較溫和;袁政府在急切地向四國銀行團告貸的同時,又悄悄地搞成這筆交易,顯然是想使借款來源多元化;這項借款的談判開始於該財團成立之時,2月20日已訂立了草契約,可見袁政府的本意並不是以此項借款與四國銀行團抗衡。但這個借款契約簽字於3月9日袁世凱復函四國銀行團、同意給以墊款及借款的壟斷權之後,這就把袁政府自身置於矛盾的境地。四國銀行團一得知比國借款的事,立即責袁“不守信用”,停止墊款及談判;有關四國的公使也於3月25日就比國借款提出抗議。事情的實質是:比國借款搶了四國銀行團一部分利益,而且契約中沒有規定對借款用途實行監督,這對四國銀行團剛制定的對華借款條件是一個很大的衝擊,它一定要加以破壞。初時袁世凱政府還要為自己辯解,並堅持自己的立場,而唐紹儀(這時他已擔任袁政府的內閣總理)在上海更與華比銀行第二次定議(4月6日),該財團再墊款二十五萬英鎊(連前一次總共付款一百二十五萬英鎊);但它終究受不住四國銀行團及四國政府的壓力,
唐紹儀回到北京後不得不為比國借款一事親自向四國公使道歉,4月27日進而通知這些公使,決定廢除比國借款契約,要求四國銀行團恢復關於借款的談判並支付墊款以應急需。29日,四國公使同意命四國銀行團代表恢復談判,一場風波才告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