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林業和草原局

喀什地區林業和草原局

喀什地區林業和草原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13號)和地委辦公室、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喀黨辦發〔2019〕2號)制定。

喀什地區林業和草原局是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縣級,由地區自然資源局統一管理和協調。

喀什地區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什地區林業和草原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地區林業和草原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地區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動態監測和評估。
(二)組織地區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及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地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草地管理,監督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地區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化調查,執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地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及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應急處置;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地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自然遺蹟、地質遺蹟、古生物化石保護地、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申報材料的初審並按程式上報;負責地區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地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地區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依法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地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指導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地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地區林業和草原重特大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業和草原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和草原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地區林業和草原地區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地區林業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地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外事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三)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地區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承辦文秘、會議、檔案、修志、信息、督查、機要、保密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人事、老幹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基本建設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負責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等工作;協調涉外項目、援疆相關工作;指導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二)生態保護修復和草原管理科。承擔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貫徹落實退耕(牧)還林(草)方面的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指導林果業發展工作;組織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草原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區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負責新疆國家沙漠公園的管理,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負責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草種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組織指導相關項目的實施;負責統計信息。
(三)森林資源管理科。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指導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地區森林經營規劃、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組織公益林區劃落界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行業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組織、監督管理和指導地區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相關工作;指導林下產業管理和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負責林業和草原政策的調查研究,提出地區林業和草原綜合性方針、政策建議;負責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聽證以及行政審批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行業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政務公開工作;指導森林公園審批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林業和草原局行政編制1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

其他事項

地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地區林木種苗管理站、地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新疆塔什庫爾乾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地區崑崙山國有林管理局和地區草原監理所、地區草原站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地區林業和草原局。
地區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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