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地區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組織制定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類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本地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地區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編制和落實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地區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地委、行政公署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組織消防、森林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指揮地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指導各縣(市)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消防管理工作,指導縣(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本地區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區、地區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地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五)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地區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地區應急管理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地區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地區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地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地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地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地區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地委、行政公署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地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和草原局、氣象局和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地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地區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4)各縣(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落實地區應急指揮機構及地區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地區應急指揮機構指令。
(5)地區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6)地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地區應急管理局,以地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地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地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地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地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地區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綜合治理、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務督辦、重要文稿起草以及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宣教科。承擔相關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案件審查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黨群、紀檢監察等工作;指導地區應急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指導落實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負責制定應急管理隊伍業務培訓規劃、年度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地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和所屬培訓基地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培訓及相關考核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災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
(三)應急管理科。負責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地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地區和各縣市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承擔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科技項目管理和科技成果推廣以及科技條件平台建設工作。
(四)防災減災科。建立地區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承擔地區減災委員會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承擔地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相關工作;承擔地區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五)救援和物資保障科。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自治區和地區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
(六)火災和防汛抗旱科。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督促落實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承擔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承擔地區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相關工作。
(七)安全生產基礎科。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工作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八)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依規指導協調、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巡查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協調地區安全生產檢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負責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應急管理局行政編制21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11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地區地震局、地區護林防火辦公室、地區防汛抗旱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地區應急管理局。
地區應急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