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投訴,是指商標權利人等就商標侵權時間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請求處理。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應查處下列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包括但不限於: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於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