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教材編審工作的暫行規定

《商業教材編審工作的暫行規定》在1988.05.12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教材編審工作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88.05.12
  • 實施時間:1988.05.12
為明確編寫教材的基本要求,提高教材的質量,現就教材編審工作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教材管理的範圍
商業教育、培訓通用的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教材及適應商業教育需要的必修文化課補充教材,由商業部歸口管理。
二、組織教材建設的分工
統編和自編,是組織各類專業教材建設的主要途徑。
統編教材,由商業部各教材委員會統一組織編寫,主要負責各層次商業院校的部分專業基礎課和對口專業的主幹專業課的教材建設。
自編教材,由學校自行組織編寫或聯合協作編寫,主要負責一般性專業課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教材建設。
三、編寫教材的依據
編寫教材必須依照專業教學計畫規定本門課程的地位和要求及其教學大綱確定的基本內容。
四、編寫教材的質量要求
教材要符合培養目標和使用對象的要求,處理好同先授課、後授課之間的銜接與分工,做到單科教材的完整性服從系列教材的完整性。
教材要結合學科的特點,灌輸正確的教育思想,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引用的概念、基本原理、公式和數據要準確可靠。
教材要理論聯繫實際,在保持學科內容相對穩定的同時,要吸收現代科學技術的新成果,增強教材的時代感。
教材要精選內容,編排要體現知識的內在聯繫,循序漸進,做到重點突出和難點分散,有利於教師授課和學生自學。
教材要文字規範,語言準確嚴密、簡明通俗、深入淺出。插圖正確,文圖配合恰當。
教材文稿圖表中使用的計量單位及其單位的名稱、符號與使用方法,必須執行我國正式發布實施的國家標準(CB3100-3102-86)。
五、編審教材的方式
編寫教材的基本方式是集體編寫和個人編寫兩種。集體編寫以三至五人為宜,實行主編(總纂)負責制。
審稿由教材委員會(或學科組)直接約請專人負責,實行主審負責制;也可由教材委員會(或學科組)委託教材主編(總纂)人所在單位召開審稿會,進行集體審稿。
六、編審人員的條件
編寫人員應對所編寫的教材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較豐富的教學(業務)經驗,有一定的寫作能力。
主編人要具有較深的專業知識,較豐富的教學經驗,較強的寫作能力,一般應是較長期從事所編學科的教學工作,在同行中有一定影響的主講教師。
主審人應是教學經驗豐富,學術造詣較深,編審水平較高,治學嚴謹的專家、教授。
七、編審人員的職責
編寫人員的職責是根據主編(總纂)的要求與分工,定期完成所分擔書稿的編寫、插圖的繪製及其討論、修改工作。
主編(總纂)的職責是選好編寫人員,主持編寫工作,負責全書的統稿和定稿。教材出版後,按有關規定提出稿酬分配方案。
主審人的職責是主持審稿工作,負責審閱或審改書稿,並對所審書稿作出客觀的評價,提供書面“審稿意見”。
八、教材的出版
教材的書稿寫成審定後,一般應經過自印試用階段,符合教學要求的才可正式出版。
準備出版的教材書稿,內容簡介、編審說明(前言或序言)、目錄、插圖、表格、參考文獻、編者姓名應當齊全;全部文稿按規定的統一格式列印或抄寫清楚,插圖或表格的曲線、字跡清晰;書稿內容前後銜接,名詞、術語統一,文字型例一致,目錄與章節標題相符,圖表編號連貫,不再增刪、修改。
在達到上述“齊、清、定”的要求後,統編教材,經有關教材委員會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由商業部教材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出版;自編教材,由編寫單位直接聯繫出版,或根據教材質量和教學需要,由商業部教材主管部門推薦出版。
九、本規定適用於商業部門本科、專科、中專、技工教材的編審工作;其基本精神也適用培訓教材的編審工作。
十、本規定自商業部批准下達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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