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化工類及相關專業教材編審出版工作暫行辦法》在1988.06.01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化工類及相關專業教材編審出版工作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88.06.01
- 實施時間:1988.06.01
基本信息,選題和規劃,編寫,審稿,修訂,出版,
基本信息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23號批轉的《關於高等學校教材編審出版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家教委(87)教材圖廳字003號《印發“關於加強高等學校教材建設工作的幾點意見”等檔案的通知》,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化工類及相關專業教材建設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化工類及相關專業包括:化學工程、無機化工、有相化工、高分子化工、煤化工、精細化工、生物化工、工業分析、電化學生產工藝、腐蝕與防護、高分子材料、橡膠工程與塑膠工程、化工設備與機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機械、生產過程自動化、套用化學、工業化學、工業催化等18個專業。
本辦法中所指教材繫上述專業中專業基礎課、專業課教材,包括理論課教材、教學參考書、實驗教材、實習指導書、習題集等。
選題和規劃
(一)各專業(或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提出化工類及相關專業教材的基本選題方案,由化學工業部教育司審定,納入化學工業部基本教材編審出版規劃,並下達教材編審出版任務書。
(二)為進一步促進教材的多樣化、多版本,各教學指導委員會可會同出版單位自行組織教材選題,報化學工業部教育司備案,列入指導性教材編審出版規劃。各出版單位在自定選題中凡作為教學參考書使用的,需報化學工業部教育司審核,列入指導性教材編審出版規劃。
編寫
(一)凡列入化學工業部基本教材編審出版規劃的教材,其主編人由相應專業(或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提名,報化學工業部教育司審批。
(二)凡列入化學工業部基本教材編審出版規劃的教材,其編寫工作一般應實行主編人負責制。
(1)主編人負所編教材的主要文責。
(2)主編人負責教材的編寫組織工作,並負責提名參編人員。為保證教材的質量,參編人員一般不超過2人。
(3)主編人應執筆編寫全書三分之一以上內容,並負責全書的統稿工作。
(4)主編人應與參編人員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如有意見分歧,以主編人意見為主。
(三)教材內容應體現少而精的原則,一般以3500~4500字計為1學時(包括圖表公式)。
審稿
(一)凡列入化學工業部基本教材編審出版規劃的教材,均應有審稿環節。審稿可採取個人審定或集體審閱方式。凡採用集體審閱方式的,一般應實行主審人負責制,即主審人負責確定參審人員、審稿方式,並負責審稿組織工作。主審人(或審定人)由相應專業(或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提名,報化學工業部教育司審批。
(二)審稿人應仔細、全面地對書稿進行審查,糾正書稿中的錯誤,提出進一步修改意見,並就此書是否具備出版條件提出意見。
(三)編寫人員應根據主審人的意見對書稿進行認真修改。凡審稿人指出的書稿中在政治性、科學性和是否符合編寫大綱等方面存在的明顯錯誤,編寫人必須就此進行修改,並將修改的執行情況通報主審人。
(四)審稿費應從編者稿酬中扣除,由出版單位審稿人對書稿審閱修改的工作量和審稿質量而定,一般占基本稿酬的5%,最多不超過7%。審稿費由編者在收到稿酬後一個月內付給審稿人。
修訂
(一)教材的修訂應由原書主編人或原書出版單位向相應專業(或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申報。有關專業(或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應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擬修訂教材書目,報化學工業部教育司審批。
(二)修訂教材原則上應由原教材編寫人員和主審人負責修訂的編寫和審閱工作。若原書參編人員過多,為保證教材修訂質量,主編人可考慮適當精簡,但需報相應專業(或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審批。修訂教材的書名不得變更。
(三)提出修訂教材申請的時間,與上一版出版時間間隔,一般不少於3年。
出版
(一)列入化學工業部基本教材編審出版規劃的教材,主要由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如該社承擔有困難時,願意承擔出版任務的其他出版單位,可向化學工業部教育司申報。
(二)由出版單位根據任務執行情況,編制下年度教材出版計畫,於每年10月底以前,報化學工業部教育司備案,並告各有關專業(或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
(三)出版單位在接到經審閱過的全部書稿後,即開始進行審讀工作。審讀期限為2個月。在此期間內,出版單位應將審讀意見正式通知主編人。凡認為書稿不合出版要求的,應及時將全部書稿退還主編人修改。編者在審讀期限內未接到出版單位的正式審讀意見,可視為審讀合格,出版期限生效。
(四)出版周期原則上定為1年。即凡每年1月1日以前審讀合格的書稿,應作為次年春季用書;凡每年7月1日以前審讀合格的書稿,應作為次年秋季用書。
(五)凡列入化學工業部基本教材編審出版規劃的教材,應根據教材類別,在封面上印有“高等學校教材”或“高等學校教學參考書”字樣。紙張應使用合格的52克凸版紙或60克書刊膠印紙。開本應為16開本或大32開本。教材應注意不斷提高封面設計和裝幀質量。
(六)教材出版後,由出版單位提供樣書。
(1)主編人30本:包括本專業(或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和主審每人1本,參編人若干本,由主編人寄給。
(2)化學工業部教育司2本。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教育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