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公司

商業保理公司

商業保理公司是指夠做進出口保理業務,國內及離岸保理業務和相關保理業務諮詢的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保理公司 
  • 類型:經濟術語
內容,條件,

內容

現代保理行業由19世紀美國近代商務代理活動發展演變形成。我國最早的國際保理業務產生於1987年。在華語地區國際保理曾有多個譯名。直到1991年,我國原對外經濟貿易部(現商務部)組織外貿部門和銀行部門的專業人士赴歐洲考察國際保理業務,最後確定中國內地使用“保理”這一名稱,並一直沿用至今。目前保理業中,銀行保理從業務規模上占絕對優勢,但銀行保理更側重於融資,在辦理業務時仍然要嚴格考察賣家的資信情況,並需要有足夠的抵押支持,還要占用其在銀行的授信額度,所以銀行保理更適用於有足夠抵押和風險承受能力大型企業,中小商貿企業通常達不到銀行的標準。
商業保理機構則更注重提供調查、催收、管理結算、融資、擔保等一系列綜合服務,更專注於某個行業或領域,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更看重應收賬款質量、買家信譽、貨物質量等,而非賣家資質,做到無抵押和壞賬風險的完全轉移。

條件

  1. 主出資人應當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且在申請前1年總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
  2. 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且來源真實合法。內資公司註冊資本由投資者一次性足額繳納,外資公司註冊資本繳納期限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3.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擁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擁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格專業人員;
  4. 支持有實力和有保理業務背景的出資人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推進保理市場主體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資者或其關聯實體應當具有從事保理業務的業績和經驗;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 商業保理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為獨立的公司,不混業經營。商業保理公司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商業保理"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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