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業票

商品商業票是賣方開具給買方,向其說明買賣貨物的品名、規格、商標、數量、包裝、單價、總額、貿易術語以及某些特別說明,並且憑以向買方收取貨款的總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它雖然不是貨物所有權憑證,但作為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結算貨款的主要單據,它對該筆交易作出了詳細的敘述,是國際貿易中必不可缺的單據,也是信用證項下所有單據中的核心單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商業票
  • 意義:國際貿易中必不可缺的單據
  • 作用:雙方發生交易的合法證明檔案等
  • 主要內容:開票人、出票人等
作用,主要內容,

作用

商品商業票是雙方發生交易的合法證明檔案、是貨運單據的中心單據、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
商品商業票是買賣雙方收付貨款和財務記賬的重要依據
商品商業票是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報關並繳納相關稅費的重要依據
商品商業票是賣方申請有關出口證件,如產地證、出口許可證等的依據
商品商業票是賣方辦理貨物出口託運和貨運保險必須提交的檔案之一。
商品商業票是賣方辦理出口核銷出口退稅必須提交的檔案之一
商品商業票是出口人繕制其他出口單證的依據

主要內容

發票的開票人(例如重慶興羽財務服務 )(出票人)名稱和地址:一般情況下,開票人(出票人)就是出口公司,繕制時在發票的頂端必須有醒目的出口人的中英文名稱和詳細地址。大多數企業通常採用印刷空白髮票或者電腦制單時就印刷上這些內容或者在計算機上輸入後直接列印的方法。出票人的名稱和地址應與信用證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相一致。
發票名稱:發票名稱必須醒目地標明“COMMERCIAL INVOICE”
發票抬頭人(例如 重慶興羽財務服務) 名稱和地址: 商業發票的抬頭人一般是指該筆買賣的買方。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一定要嚴格按照信用證列明的名稱去準確填寫。同時,按照“UCP600”第18條的規定,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商業發票的抬頭人一攔就必須填寫申請人或者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
發票號碼(Invoice No ):商業發票屬於最基本的商業票據之一,很多其他單據的內容既要依據發票的內容,也要在單據上顯示該發票的號碼。因此,發票不但要有一個編號,而且為了便於存檔和查詢,我們在編制發票號碼的時候,還要注意按照一定的規律和順序進行編號。
發票的出票日期(Issuing Date ) 在所有結匯單據中,發票是簽發日期最早的單據,因為商業發票是製作其他所有商業單據的依據和基礎。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票日期一般在“信用證的開立日期以後至信用證的裝運日期之前”這一時間段的任何一天都可以。因為很多信用證都明確規定: “Any documents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issurance of this Letter of Credit are not acceptable.” (任何早於信用證開證日期的單據不可接受)。至於在其他方式下的出票日期,則一般規定在“買賣契約的開立日期以後至契約規定的轉運日期之前” 這一時間段的任何一天都可以。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商業單證的出票日期都不得晚於信用證的交單期限(Expiry Date for Presenting Documents)和信用證的截止日期( Expiry Date ) 。
信用證號碼( L/C No) ;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參照信用證填寫信用證號碼,如採用其他支付方式,此項不用填寫。
契約號碼或銷售確認書號碼( Contract No/ S/C No.):契約是一筆交易業務的基礎,內容比較完善的發票應該包括契約號碼。契約號應該與信用證上列明的一致,一筆交易有幾份契約的都應該列印在發票上。
起運地和目的地 (From….To ): 該欄目為非必須欄目,可以省略。如果不省略,填寫貨物的實際起運港和目的港以及運輸方式,但應該注意起運港和目的港必須與提單保持一致。如果貨物需要中途轉運,轉運地點也要表示出來:如:貨物從上海經香港轉運至英國倫敦( From Shanghai To London With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 )
嘜頭(運輸標誌Marks)
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單價 Unit Price
買方特別要求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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