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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礦山綜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紮實做好2022年度礦山綜合治理工作,全面改善礦山生態環境,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根據《河北省礦山綜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新發展理念,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省、市關於嚴格管控礦產資源開發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決策部署,持續實施礦山關閉取締、整合重組、修復效果提升、露天礦山轉“硐采”、打擊違法採礦、礦山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堅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實現全市礦山合理規範開採,礦山環境得到持續改善,為促進全市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依規,綜合施策。按照“能關則關、應合盡合、能 轉則轉”的原則,具備關閉條件的堅決予以關閉,符合整合重組 條件的全部納入整合重組範圍,經論證符合露天轉“硐采”條件 的停產改造升級,限期轉采,推進礦產資源集中、集聚、集約、綠色開發。
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樹立綠色發展理念,把生態環境的保護放在優先位置,實施最嚴格的礦產開發保護制度,減少環境污染,最大程度減輕礦產開採對環境的影響。
堅持政府協調,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 定性作用,鼓勵資金雄厚、技術先進的企業作為整合重組主體, 綜合採取補償、收購或入股等方式,實施整合重組;強化政府協 調作用,統籌兼顧各方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指導幫助礦山 企業儘快完成整合重組。
堅持順應自然,科學治理。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 草則草、宜建則建、宜景則景”的原則,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加強已完成治理的責任主體滅失礦山跡地後期管護, 提升修復治理效果;生產礦山做到邊開採、邊治理、邊恢復;督促關閉礦山儘快完成修復治理。
二、主要目標
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69個整合重組礦區審批,10月底前完成省達我市2個符合“硐采”條件的存續露天礦山轉采,2022年底前全市列入關閉範圍的礦山全部完成關閉;修復治理效果得到鞏固深化,違法違規採礦問題得到有效遏制,礦山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得到持續提高,進一步推動礦產開發減量化、集約化、生態化和規範化。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嚴格工作標準,如期完成礦山綜合治理任務。
1.繼續實施關閉取締。按照“保優壓劣、關小促大”的原則,對列入省關閉計畫的礦山,標準倒逼整改不達標、越界開採拒不退回的礦山,依法依規實施關閉取締,縣級政府要在10月底前完成關閉,並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註銷或變更相關行政許可,撤出人員、拆除設備、毀閉或填實礦井、消除安全隱患、明確修復治理主體,12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完成關閉驗收,驗收通過後報市政府備案。(責任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2.全面推進整合重組。堅持政府協調、市場運作,對完成整合重組實施方案編制的全市69個整合重組礦區,按照“縣級政府初審、市級政府審查、省直部門聯審、省政府批覆”的工作程式,加快整合重組方案的報批進度,6月底前完成礦山整合重組審批。(責任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3.強力推廣露天轉“硐采”。有關縣(市、區)政府組織資規、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人防等部門組成現場勘驗組,對礦山綜合治理清理規範後保留的露天礦山逐礦排查勘驗,一礦一表,建立排查台賬,並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論證,在符合地質資源、安全生產等條件下,強力推廣露天礦山轉“硐采”,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資源保障供給和“硐采”後續利用多贏。對前期已通過綜合論證,具備露天轉“硐采”條件的2個礦山,10月底前全部完成開採方式轉變。(責任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人防辦、市水利局)
4.持續深化礦山修復治理。對完成修復治理的責任主體滅失礦山跡地,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明確後期管護單位並加強後期管護,對修復效果不佳的,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確保修復治理效果。壓實生產礦山修復治理責任,利用河北省礦山地質環境智慧型化監管平台,要求礦山企業嚴格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邊開採、邊治理,邊恢復、邊利用,及時治理恢復礦區環境和復墾損毀土地。推進關閉礦山修復治理,縣區政府要明確關閉礦山修復治理主體和完成時限,統籌安排、嚴密組織,分類施策、科學治理,有序開展修復治理工作。(責任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
(二)加強政策落實,從嚴管控礦產資源開發。嚴控新增礦產開發項目,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和各類保護地範圍內新上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固體探礦、採礦項目,除省級礦產資源規劃設立的重點開採區外嚴禁新上露天礦山項目;嚴格礦產開發項目審批,實施礦產開發綜合論證制度,新設探礦權地質工作程度要達到普查及以上,新設採礦權符合產業政策要求;除國家規定的協定出讓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責任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
(三)強化分類施策,推進“硐采”礦山開發和後續利用。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分類施策、綜合利用”的原則,統籌推進“硐采”礦山開發和後續利用。根據礦山資源稟賦、地質條件、開採礦種等情況,結合礦山公園、旅遊景點、人防工程、倉儲等建設要求進行勘察論證,經論證符合旅遊設施建設條件的,從功能布局、項目建設、設施服務等方面,植入產業功能、融入相關業態元素,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對照A級旅遊景區標準開展修復建設工作,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經論證具備人防工程建設條件的,最大程度與人防工程、倉儲等建設相結合,閉礦時不對可利用空間進行填堵等處理,通過對巷道進行被覆、擴充洞室、完善防護設備設施等措施,用於物資儲備,實現礦山地下空間再利用。(責任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市人防辦、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
(四)堅持節約優先,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礦山企業應當採取科學的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廢石、煤矸石、尾礦等礦山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鼓勵採取先進工藝對礦山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礦山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深化礦山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加快推進廢石、煤矸石、尾礦等礦山固體廢物在有價組分提取、建材生產、築路、井下充填、生態修復等領域的資源化、規模化利用,提高礦山固體廢物就地資源化利用水平。(責任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
(五)堅持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違法採礦行為。有關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鄉鎮政府及公安、資規、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運用“人防+技防”手段,持續保持打擊違法採礦高壓態勢,做到露頭就打、發現即查,對行政區域內所有涉礦點位,進行拉網式排查,對發現問題建立台賬,壓實整改責任。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縣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對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公開通報,促進問題整改。結合礦產衛片、領導批辦、媒體曝光、民眾舉報,對相關縣(市、區)進行督導通報,促進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持續向好。(責任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要成立工作專班,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親自部署,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做好組織協調。要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提出詳細的關閉取締、整合重組、修復治理提升、露天轉“硐采”等重點工作計畫,明確目標任務、時間節點、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要堅持一礦一策、一處一策,逐礦逐處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標準、完成時限、責任單位、責任人,確保目標任務落到實處。各有關縣(市、區)政府於5月9日前將工作方案報市礦山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備案。
(二)明確責任分工,加強部門協調。資規、行政審批、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發展改革、工信、公安、文化和旅遊、人防等部門要按照自身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督促礦山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做好資源利用和土地使用、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水資源利用與水土保持、礦山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火工品使用、礦山修復旅遊設施建設、“硐采”礦山升級改造等工作,履行礦山綜合治理義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市礦山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牽頭作用,密切聯繫省礦山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上下聯動,橫向協調,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聯合執法,齊抓共管,合力推動工作落實。
(三)落實支持政策,嚴格執法監管。充分挖掘和利用涉及礦山綜合治理的政策措施,指導幫助礦山企業用好用足財政金融、土地支持、尾礦利用、人防工程建設等各項支持政策,維護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推行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模式。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等先進技術和智慧監管平台,加強對礦山、礦區、重點區域動態監測,常態化嚴厲打擊盜採、越界開採、非法轉讓礦業權、浪費水資源、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特別是政府已明令停產整治而拒不停產或擅自生產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督促礦山企業科學開採、有序開採、規範開採。
(四)加強督導檢查,嚴格考核問責。繼續落實通報、調度和定期報告等制度,實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對重點區域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加密督導檢查頻次,督導發現問題要建立工作檯賬,實行銷號管理,完成一個、銷號一個。嚴格落實縣(市、區)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對工作不重視、整治不力、進展緩慢的縣(市、區)及市有關部門在全市通報批評。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力、失職瀆職造成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