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開展礦山治污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全面加強礦山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度物、揚塵等污染防治全過程監管,決定在全市組織開展礦山治污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開展礦山治污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一、工作目標
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規劃、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污染治理不規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並依法履行環保驗收程式後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
二、工作內容和時間要求
專項行動自2018年10月至2022年底,共分三個階段。
(一)準備部署階段(2018年10月至12月)
1.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具體實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18年11月30日前
2.嚴把非煤礦山環境準入,新建的非煤礦山應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滿足規劃環評及產業政策、生態保護紅線、污染物排放達標、選址及布局等相關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批。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18年11月30日前
3.各縣(區)向市自然資源局上報列入專項整治工作的礦山清單。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18年12月31日前
4.根據市自然資源局審核提供的礦山清單確定專項整治工作對象。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階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各縣(區)全面落實非煤礦山治污專項行動工作主體責任,每季度最後一個月中旬前上報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對逾期不整改的,由各縣(區)和市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停產整頓,吊銷採礦證,依法關閉。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12月31日前
2.新建礦山,必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歷史遺留的,治理數量達到70%以上,治理率達到可恢復治理面積的30%以上;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12月31日前
3.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規劃、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19年6月30日前
4.正在生產的礦山,必須環保手續完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場塵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12月31日前
5.對污染治理不規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並依法履行環保驗收程式後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12月31日前
6.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礦山揚塵污染狀況持續改善。定期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礦山企業及周邊開展監測,並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清理在各級各類保護區內的非煤礦山,做到應退盡退。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保護區相關管理部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2年12月31日前
2.全面加強礦山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場塵等污染防治全過程監管。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行動,切實加強領導,成立專項行動推進工作組,下設辦公室,明確責任分工,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專項行動的溝通協調、上傳下達事宜。
(二)壓實工作責任
市生態環境局作為牽頭部門,統籌組織推進專項行動;各有關部門既要明確各自職責任務,又要通力協作;各縣(區)政府是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專項行動。
(三)嚴格責任追究
市政府督查室、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對專項行動中推進不力、弄虛作假、進展緩慢等突出問題採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四)注重與論宣傳
要積極協調各級主流報刊、電視台、電台和入口網站,充分發揮新媒體優勢,不斷豐富新聞報導的形式和內容,要注重培植、挖掘和總結專項行動的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動,為專項行動創造良好的與論氛圍,推動專項行動向縱深發展。

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全面實施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意見》(遼委發〔2018〕49號),全面實施以“礦權減量、礦業轉型、礦企安全、礦山生態、礦區穩定”為主要內容(以下簡稱非煤礦山“五礦共治”)的非煤礦山綜合治理,並結合我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經市政府2019年第28次常務會審議同意,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本溪市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專項行動等八個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出台目的及意義
從現在開始到2022年底,全面實施以“礦權減量、礦業轉型、礦企安全、礦山生態、礦區穩定”為主要內容的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按時完成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目標任務,建設綠色生態、節能高效、管理先進、安全穩定的礦山企業,實現本溪市礦業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本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資源保障。
三、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包括實施非煤礦山綜合治理8個專項行動方案,縣(區)人民政府全面落實非煤礦山管理主體責任,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嚴格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共同責任體系。《通知》主要包括以下8個行動:
(四)開展礦山治污專項行動(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加強礦山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場塵等污染防治全過程監管。到2022年,零排放技術成熟的選礦行業,應實現廢水全部回用,礦山揚塵治理全面達標。
四、落實措施
1.組織措施。市政府成立“五礦共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統一協調全市的“五礦共治”行動。非煤礦山“五礦共治”的8個專項行動,由牽頭單位分別成立專項行動推進小組,辦公室設在牽頭部門。專項行動方案結合自身職能和工作分工,強化牽頭責任,落實配合責任,確保治理任務目標如期完成,包括由市責任資源局牽頭的4個、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的2個、市環境保護局牽頭的1個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的1個共8專項行動。
2.政策措施。根據礦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全面實施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意見》(遼委發〔2018〕49號)中“構建嚴格非煤礦業權管理的政策體系”執行。
五、執行標準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全面實施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意見》(遼委發〔2018〕49號)中“構建嚴格非煤礦業權管理的政策體系”執行。
六、實施原則
1.堅持保護優先。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強化環保、安全、能耗、標準等剛性約束,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打造綠色、循環、安全、生態礦山產業。
2.堅持控增減存。嚴格新建非煤礦山準入,嚴控增量,杜絕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和低水平重複建設,大力淘汰落後產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減少礦山存量。
3.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非煤礦山安全與環境等突出問題,統籌施策,精準發力,完善政策制度,理順體制機制,實施綜合治理。
4.堅持改革創新。著眼推動非煤礦山綠色、安全、節約、和諧發展,強化頂層設計,注重源頭治理,積極推動管理理念創新、制度機制創新和工作方式創新,提升非煤礦山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5.堅持依法監管。堅持政策先行、依法行政,科學制定非煤礦山準入、延續、退出、審批等政策制度,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嚴格依法實施全要素、全流程監管。
6.堅持政府主導。強化屬地管理,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統籌協調作用,實現政府善治、部門聯治、企業自治的良性互動。
七、注意事項
根據發證許可權,市、縣(區)主管部門嚴格礦業權審批管理,嚴格控制礦業權準入,嚴格執行礦業權退出制度。縣(區)人民政府全面落實非煤礦山管理主體責任,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嚴格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共同責任體系,確保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五礦共治”的目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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