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靖宇地區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靖宇地區管理辦法》是哈爾濱人民政府於1997-09-18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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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18
【生效日期】199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全文

哈爾濱市靖宇地區管理辦法
(哈爾濱人民政府發〔1997〕第15號令
1997年9月18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靖宇地區的管理,創建文明、整潔、有序的地區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靖宇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靖宇地區的管理。
靖宇地區居民庭院的環境衛生管理,由相關街道辦事處按轄區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靖宇地區,是指東起南、北七道街東側建築紅線,西至景陽街、承德街東側建築紅線,南起太古街南側建築紅線,北至大新街南側建築紅線內的區域。
靖宇地區範圍需要調整時,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本辦法由道外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道外區人民政府設定的靖宇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靖宇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法定許可權內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委託許可權內的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人民警察巡察部門在靖宇地區依據《哈爾濱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履行巡察職責時,應當配合靖宇地區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第六條靖宇地區的保護街道、保護建築,依照《哈爾濱市保護建築街坊街道和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
靖宇地區靖宇街路段兩側臨街建築物立面及廣告、牌匾的裝飾面積、色彩、材料和形式,應當與保護街道、保護建築相協調。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挖掘靖宇地區的道路;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向靖宇地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靖宇地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並經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八條車輛進入靖宇地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方面的規定停放或者行駛。
靖宇地區靖宇街路段每日8時30分至22時除公共運輸車輛外,禁止附線小公共汽車和其他機動車輛通行。南、北二道街,南、北三道街,南、北四道街,南、北大小六道街路段每日17時至22時,禁止機動車輛通行。
公共運輸車輛和在禁行時間外的附線小公共汽車在靖宇地區的道路上行駛,應當在指定的站點停靠,不準逾時等客。
靖宇地區靖宇街路段禁止人力三輪車行駛或者停放。
第九條靖宇地區設定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由靖宇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條靖宇地區設定的公共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靖宇地區的公共設施,由養護單位負責維修養護,保持完好。
第十一條靖宇地區臨街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二條靖宇地區臨街立面貼有瓷磚、釉面磚或者油飾的建築物,以及立面貼皮裝修的建築物,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建築物立面污染影響市容觀瞻時進行清洗、油飾;立麵粉飾的建築物,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市容、規劃要求進行粉刷;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保持原有風貌。
靖宇地區靖宇街路段兩側臨街建築物的油飾、粉刷,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
靖宇地區設定的大型燈飾橋,由受益單位進行維護,保持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靖宇地區修建工程,應當嚴格控制占道施工。
在靖宇地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執行工地容貌的有關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四條靖宇地區臨街建築物的裝飾、裝修,應當向靖宇地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靖宇地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在靖宇地區臨街建築物、公共設施上設定廣告、牌匾等,應當向靖宇地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靖宇地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設定。
嚴格控制在靖宇地區靖宇街路段設定廣告、牌匾。
第十六條靖宇地區的環境衛生,由區清掃保潔專業隊伍負責保潔,做到定時清掃,全天保潔。
靖宇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保持環境優美整潔。
第十七條靖宇地區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門前三包”責任承擔各自門前的衛生、綠化和秩序管理,並按劃定的清雪責任區在規定時限內清除冰雪。
第十八條靖宇地區靖宇街路段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當按靖宇地區規劃要求設定室外燈光和空調散熱器,並負責保持完好。
在靖宇地區設定的空調散熱器,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靖宇地區靖宇街路段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設定的室外燈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最遲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2時後關閉;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最遲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1時後關閉。
第二十條靖宇地區靖宇街路段臨街商店的營業時間,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閉店時間不早於20時;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閉店時間不早於19時。
第二十一條在靖宇地區應當嚴格控制有污染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已開辦的經營項目,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採取防治措施,由環保或者公安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方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靖宇地區管理機構按規定收取的各項費用,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哈爾濱市保護建築街坊街道和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一、二、四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人民警察巡察部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人民警察巡察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三款規定的,由客運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委託靖宇地區管理機構依據《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二款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保或者公安部門依據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靖宇地區管理機構依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和《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占道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七不準的通告》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靖宇地區管理機構和各有關部門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務,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對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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