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火車站站前地區管理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火車站站前地區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火車站站前地區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安全、有序的站前地區環境,結合火車站站前地區實際,制定《哈爾濱市火車站站前地區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哈爾濱火車站、哈爾濱東站站前地區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火車站站前地區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日期:1997-08-16
  • 生效日期:1997-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16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火車站站前地區管理暫行辦法
(哈爾濱人民政府發〔1997〕第13號令
1997年8月16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火車站站前地區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安全、有序的站前地區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火車站站前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哈爾濱火車站、哈爾濱東站站前地區管理。
第三條哈爾濱火車站站前地區範圍:東起頤園街鐵路醫院圍牆外體,西至海關街西側建築紅線,南起龍運賓館、龍門大廈建築紅線,北至哈爾濱火車站主樓建築紅線。
哈爾濱東站地區範圍:東起車站候車室門前以西,南起火車頭街通勤口向南延伸200米至三鐵地區安裝託運隊門前,南棵街從廣場邊緣向南200米至三鐵房產段,南棵頭道街從樺樹街街口向南200米至三鐵醫院,西起樺樹街至南直路口,北起火車頭街向北至三鐵工務段門前拐至水利胡同,北棵街從廣場邊緣向北至東直路,北棵頭道街從樺樹街街口向北至東直路。
火車站站前地區範圍需要調整時,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本辦法由南崗區人民政府和太平區人民政府分別組織實施。南崗區人民政府和太區人民政府設定的火車站站前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站前管理機構)負責站前地區日常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站前管理機構負責依法規定的本部門許可權內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站前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站前地區臨街的建築物和各類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六條站前地區沿街建築物立面,牌匾的裝飾面積、色彩、材料和形式,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七條站前地區臨街建築物的外部改建或者在臨街建築物、設施上設定牌匾、戶外廣告的,應當徵求站前管理機構意見後,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向站前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站前地區臨街建築物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規定標準對建築物進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飾;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九條嚴格控制臨時占用、挖掘站前地區的道路。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站前地區道路的,應當經站前管理機構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到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嚴格控制臨時占用、挖掘站前的地區的綠地。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站前地區綠地的,應當徵求站前管理機構意見後,按規定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向站前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在站前地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執行工地容貌管理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環境衛生;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十二條在站前地區設立公共客運站點,應當徵求站前管理機構意見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向站前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允許進入站前地區的車輛,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公共電汽車、附線小公共汽車、通勤捎客車,不準停車逾時等客。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在站前地區提供乘用服務時,應當在指定部位停放,依次排隊等候乘客,不準在指定部位以外停放候客。
第十五條站前地區內單位、居民和進入站前地區內的行人,必須保護站前地區內的各類設施、花草樹木和環境衛生。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準向綠地內傾倒冰雪。
第十六條在站前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經營,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短斤少兩,強買強賣;
(二)違反經營,牟取暴利;
(三)欺詐顧客,野蠻拉客。
第十七條賓館、旅店需要接待出站旅客住宿的,應當由旅客介紹處登記統一介紹,不準自行在站前地區接待出站旅客住店(接待會議的除外)。
第十八條對影響社會秩序的瘋、痴、呆、傻人員,重患或者乞丐死亡人員,站前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安、民政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站前地區內的環境衛生,應當定時清掃,全天保潔。
站前地區內的集貿市場,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其它街路、廣場(不含居民庭院),由站前地區專業清掃保潔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站前地區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設定專職清掃保潔人員。
第二十條站前地區臨街的單位、地下商城和個體工商戶,應該承擔各自門前的衛生、綠化和秩序管理,並按照站前管理機構劃定的責任區,在規定時限內清除冰雪。
第二十一條站前地區的公共設施,由設施設定單位負責養護。公共設施養護單位應當經常檢查,發現公共設施破損,及時維修、更換,保持設施完好。
站前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設施養護的監督,發現設施損壞的,應當督促養護單位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站前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收取各項費用,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站前管理機構依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站前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該認真履行職務,秉公執法,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罰款使用的收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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