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雙城區應急管理局

哈爾濱市雙城區應急管理局是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哈爾濱市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市安全生產方面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行業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督工作。
(三)負責制定全市安全工作規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任務和考核目標並進行考核,向市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四)負責發布全市安全信息,綜合管理全市傷亡統計工作;負責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並組織實施;代表市政府發布安全生產公告。
(五)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配合上級參與較大、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監督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六)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它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按規定負責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九)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三)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四)監督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五)承擔市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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