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考試錄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定》是1991年1月2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市府令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考試錄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市府令1號
- 發布日期:1991-01-23
- 生效日期:1991-0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市府令1號
【發布日期】1991-01-23
【生效日期】1991-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試部門
(一)組織貫徹有關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方面的規定。
(二)制訂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考試錄用市級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組織工作。
(四)對區、縣(市)和用人單位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五)承辦職權範圍內有關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甲種考試
甲種考試分為高、中、初三等。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享有公民政治權利。
(二)擁護四項基本原則。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精神。
(四)報考初等考試者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報考中等考試者應具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報考高等考試者應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
(六)符合市人事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前款(四)項規定的學歷限制和(五)項規定的年齡限制,經市人事部門批准,也可適當放寬。
(一)筆試前一個月發布招考通知。
(二)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三)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
(四)按規定時間、地點舉行筆試。
(五)組織筆試合格者到指定醫院體檢。
(六)對體檢合格者進行面試。
(七)綜合評定面試合格者的成績,排出錄用候選人順序,張榜公布。
第四章 乙種考試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
(二)持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專門技術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四)符合市人事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一)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組織公開報考。
(二)對具備報考資格者進行專業技能測試。
(三)確定合格者名單,並進行全面考核。
(四)根據測試和考核的綜合結果,經組織合格者到指定醫院體檢後,確定擬錄用人員。
第五章 特種考試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
(二)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三)身體健康。
(一)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組織報考。
(二)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應考者進行以工作實績為主的全面考察,廣泛聽取民眾意見。
(四)對應考者進行模擬考試、答辯、論文審查或進行筆試。
(五)組織考試合格者到指定醫院體檢。
(六)確定合格者名單。
第六章 錄用
(一)市、區、縣(市)人事部門根據報考志願,按一定比例向用人單位推薦錄用候選人。
(二)用人單位對錄用候選人進行考核,確定錄用名單。
(三)用人單位按審批許可權將錄用名單報人事部門辦理錄用手續。
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在錄用機關工作人員時,對少數民族應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應屆中專以上畢業生進機關,要根據職位需求,參加專門組織的考試,獲得推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