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19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批准許可權和手續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9.19
- 實施時間:1981.09.19
為了進一步做好行政紀律案件的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手續等問題,作以下暫行規定:
一、行政紀律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一)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擔任政府行政職務的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上級機關決定後執行。對於嚴重違反紀律,不適合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應該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罷免,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級機關備案。在罷免前,上級機關可以先行停止其職務;必要的時候,上級機關也可以予以撤職。
(二)省人民政府委、辦、廳、局的正職和相當職務的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降級處分,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受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省人民政府委、辦、廳、局的副職和相當職務的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由各該機關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處長、副處長和相當職務的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由各主管委、辦、廳、局決定後執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受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其他工作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和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由各主管委、辦、廳、局決定後執行;受開除公職處分,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事局批准後執行。
(三)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和相當職務的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分別按照本規定關於省人民政府委、辦、廳、局正職和副職人員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行政公署委、辦、局的正職和相當職務的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由行政公署決定後執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受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由行政公署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行政公署委、辦、局的副職和相當職務的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由各該機關提出意見,報行政公署決定後執行。受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的,要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門的其他工作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和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由其行政主管機關決定後執行。受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要報行政公署備案;受開除公職處分的,要報行政公署批准後執行。
(四)省轄市人民政府委、辦、局的正職和相當職務的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受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省轄市人民政府委、辦、局的副職和相當職務的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由各該機關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受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的,要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其他工作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和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由其行政主管機關決定後執行。受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受開除公職處分的,要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委、辦、局的正職和相當職務的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並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備案;受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後執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委、辦、局的副職和相當職務的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由各該機關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受降級、降職、撤職和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備案;受開除公職處分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後執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其他工作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由其行政主管機關決定後執行;受降級、降職、撤職和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受開除公職處分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後執行。
二、行政紀律處分的手續
(一)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時,要經過一定範圍的幹部會議討論。討論時須通知受處分者出席會議,並允許本人申述意見,也允許他人為受處分的人申辯。做出的處分決定或者結論,須經受處分的本人簽署意見。需要上報審批的,要寫出書面報告,報送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對報批的行政紀律處分案件,應及時審理,經有關會議討論決定後,以政府或行政公署的名義下達檔案批覆,由報批單位執行。
處分決定經批准生效後,應書面通知受處分者,並將處分決定裝入本人檔案。在處分決定尚未批准之前,對於犯有嚴重錯誤的工作人員,不宜擔任現職的,可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先行停止其職務,其政治權利和生活待遇暫不變動。
(二)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中的黨員幹部,因為違反紀律,只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政府人事部門承辦;需要給予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批准許可權,呈報黨委審查批准。其行政紀律處分,根據黨委的建議辦理手續。
三、報批案件的材料
凡報批的案件,必須具備下列材料:
(一)處分決定。在決定中認定的錯誤事實要可靠,是非界限要清楚,定性要準確,處分要恰當,內容應簡明扼要。對與定性無關的一般問題,不要羅列在處分決定中。
(二)調查報告。在報告中,要將主要錯誤事實、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寫清楚,同時要說明其犯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社會歷史背景以及本人對待錯誤的態度等,並提出定性處理意見。
(三)證明材料。凡是在處分決定和調查報告中認定的錯誤事實,都要有準確可靠的證明材料。
(四)受處分者本人對其所犯錯誤的最後一次全面檢討。
(五)受處分者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在上報時,要對其提出的意見,實事求是地加以說明,以供審批機關參考。
關於報批案件的材料份數:需經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案件材料,報一式七份;備案的材料,報一式三份。各地、市、縣(區)人民政府需要的報批案件材料的份數,可自行規定。
四、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