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技術市場條例(修正)

2003年6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根據2004年10月21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技術市場條例(修正)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2.18
  • 實施時間:2004.12.1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技術市場秩序,第三章 技術市場服務,第四章 技術市場保障,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其他與技術交易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凡有益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技術信息均可以交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技術交易當事人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管理工作,扶持技術市場發展。
第八條 對在技術市場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表彰。

第二章 技術市場秩序

第九條 技術交易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
技術交易可以採取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進行。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的科技計畫項目應當招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技術交易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進行。
第十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進行技術交易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訂立技術契約,統一使用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監製的《黑龍江省其他經營發票》,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技術交易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並享有所提供技術的合法處分權;中介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技術和支付費用。
第十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技術貿易機構,應當有明確的專業技術領域和與其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獨立支配的資金。
第十三條 技術交易會的舉辦者不得作虛假宣傳,非法牟利。
第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應當查驗技術廣告內容是否與有關的技術檔案、技術鑑定證書等證明材料一致,不得設計、製作、代理和發布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技術廣告。
第十五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壟斷技術和妨礙技術進步;
(二)侵犯他人專利權、技術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三)虛假宣傳;
(四)串通投標;
(五)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契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技術市場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興辦各類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技術信息、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服務。
第十七條 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註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 技術市場各類同業協會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並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行為規範以及執業技能等自律性管理,提供技術交易信用服務,定期公布技術交易當事人的信譽信息。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設技術市場信息網路平台,收集、發布技術成果供求信息,拓寬信息渠道,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技術市場的統計和分析,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安排資金,用於組織技術交流、交易活動和技術市場的基礎性建設,支持技術市場發展。

第四章 技術市場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具體負責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國家秘密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技術契約,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技術契約生效後,技術交易的賣方或者中介方,可以向技術契約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同一項技術契約不得重複認定登記。
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不得享受有關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申請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中文書面技術契約文本和相關附屬檔案。
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技術契約,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應當出具紙介形式的契約文本。
第二十六條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符合認定登記條件的,發給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登記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認定登記有異議,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覆核。
第二十七條 以技術入股為內容的契約,可以按照技術轉讓契約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和技術產權交易契約,可以根據契約內容確定契約的類型,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 以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可以由交易雙方協商約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屬於職務技術成果的,賣方應當從技術交易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0%的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條 技術契約經認定登記後,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信貸、稅收和獎勵方面的優惠待遇。
從境外引進技術所訂立的契約,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技術或者虛假技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按照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技術交易會的舉辦者作虛假宣傳的,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通過虛假宣傳非法牟利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按照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處以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知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撤銷認定登記證明,並可以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已經享受優惠待遇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知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在技術市場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契約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定,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仲裁協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1996年11月18日公布的《哈爾濱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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