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外埠建築施工企業在哈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工程、建築構配件生產施工等經營活動,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埠建築施工企業,是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商註冊地不在哈市行政區域內,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申請進入哈市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外埠建築施工企業進入哈市從事建築施工活動,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企業資質管理機構辦理備案。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外埠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外埠建築施工企業工商註冊地主管部門駐哈市辦事機構,應當協助做好入哈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所在地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三年工程項目無質量安全事故、不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分包單位工程款及企業《信用手冊》等市場行為證明。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駐哈負責人授權委託書,企業駐哈辦公場地租賃(或產權)證明,項目部成員一覽表,並提供表內成員任職檔案、崗位證書、社會保障關係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三)外省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持黑龍江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入省手續到哈市辦理備案。
以上資料審查原件,複印件存檔備查。在收到完整的備案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備案手續。
第六條 外埠建築施工企業進入現場施工前,應當持中標通知書、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及勞務分包契約、勞務作業人員崗位技能證書、特殊工種操作證、勞務企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攜帶企業註冊地計生部門(或政府)出具的進哈人員婚育證明等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企業資質管理機構辦理單項工程備案,並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狀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狀。外省企業還需提交《外省建築業企業進黑施工備案登記表》。
以上資料審查原件,複印件存檔備查。在收到完整的備案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備案手續。
第八條 外埠建築施工企業進入哈市從事建築施工活動,未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企業資質管理機構備案的,責令其停止建築施工活動,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未補辦的,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清出哈市建築市場,並通報企業註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企業資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審核外埠建築施工企業的申報材料,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對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