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檔案,哈行署發〔2005〕13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實施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地直各企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地各單位:《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實施辦法》已經2005年第2次行署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二○○五年三月七日。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全面、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眾發布哈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情況、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活動等內容,加強政府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地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新聞發布原則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維護工作大局,有利於促進全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新聞發布須具有新聞價值,體現地區行署的權威性、指導性、公開性、時效性;
(三)新聞發布的內容要準確、及時、公正、嚴肅;
(四)新聞發布內容由行署辦公室和新聞主管部門審核,按許可權發布。
第三條 新聞發布形式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實行新聞發布會制度。
第四條 新聞發布內容
(一)對地區行署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的出台及出台背景、主要內容和相關問題的說明;
(二)地區行署對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意見或工作措施;
(三)地區行署重大工作部署和進展情況;
(四)地區行署承諾為民眾辦實事的進展情況;
(五)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的處置意見及結果;
(六)需要廣為宣傳報導的規範性檔案;
(七)需要向全社會公布的重大事項;
(八)其它需要發布的事項。
第五條 新聞發布提請
(一)每季度末月,由地區行署各部門提出下季度需發布事項計畫,由行署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後,報地區行署秘書長審核;
(二)按照地區行署領導指示確定發布內容;
(三)關於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突發事件等需要發布的重要事項,可隨時提請發布。
第六條 新聞發布人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人由行署秘書長擔任。遇重特大事件需向社會發布的,可視情況安排地區行署領導出席。
第七條 新聞發布會參加人員
(一)涉及新聞發布事項的有關部門負責人;
(二)有關民眾代表;
(三)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會一般邀請地區有關新聞單位及中央、自治區媒體駐地記者站記者參加;也可根據發布內容的實際需要調整邀請範圍。
第八條 地區行署新聞發布人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全地區發布重要的政務信息;
(二)負責向地區行署請示、確定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
(三)負責審定新聞發布承辦單位提交的新聞發言稿;
(四)確定新聞發布的方式、參加人員和主持人等具體事宜;
(五)向地區行署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匯報新聞發布事項辦理情況,蒐集、反饋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
第九條 新聞發布稿制定審核程式
(一)起草。新聞發布初稿由承辦新聞發布的部門起草,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地區行署辦公室;
(二)審定。地區行署辦公室負責初審新聞發布初稿。新聞發布人負責審核新聞發布稿,送行署專員或常務副專員審定。新聞發布主持詞由承辦部門起草,行署辦公室審定;
(三)歸檔。發布後的新聞發布稿,由行署辦公室立卷歸檔。
第十條 新聞發布會議組織
(一)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工作由地區行署辦公室負責。主要任務是擬定新聞發布主題和時間,報經地區行署秘書長審定,並做好新聞發布會各項準備工作;
(二)地區行署辦公室負責收集新聞發布會後社會公眾的反饋意見。
第十一條 新聞發布會程式
(一)主持人宣布新聞發布會開始,介紹新聞發布人;
(二)新聞發布人發布新聞,答記者問。答記者問時,記者應舉手示意,由主持人確定。記者提問前,應首先說明自己的身份;
(三)主持人宣布新聞發布會結束。
第十二條 新聞發布時間、地點
(一)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會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一般在季度末月20日),也可視情況不定期召開;
(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會在地區行署1號樓5樓會議室舉行。
第十三條 新聞發布紀律
(一)地區行署新聞發布人發布新聞,須經行署專員或常務副專員批准;
(二)任何部門和單位未經地區行署批准,不得隨意發布事關全地區工作全局的新聞;
(三)新聞發布會要嚴格遵守新聞真實性原則,注意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
(四)地區行署新聞發布會結束後,各新聞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宣傳報導。新聞單位的新聞報導須在開頭寫明“據地區行署新聞發布會透露”或“從地區行署新聞發布會上獲悉”。
第十四條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會按照國家、自治區新聞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地區行署辦公室會同地區行署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