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地方助學金管理辦法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09〕90 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地方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地區教育局制定的《哈密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地方助學金管理辦法》已經地區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地方助學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09年8月20日
內容,

內容

哈密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地方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的管理,確保地區惠民政策和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和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區行署《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意見》(哈地黨發〔2009〕1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並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本地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等。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哈密地區戶籍和中等職業學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可接受地方助學金資助:
(一)農村少數民族學生;
(二)農村低保戶家庭學生;
(三)除第“(一)、(二)”款情形外的農業戶籍學生(以下簡稱其它農業戶籍學生);
(四)城鎮低保戶家庭學生。
第四條 地方助學金的發放及標準:
哈密地方助學金由地、縣(市)兩級財政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和學費補助。
農村少數民族學生、農村和城鎮低保戶家庭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其它農業戶籍學生每生每年1000元。
(一)凡哈密地區戶籍的農村少數民族學生、農村和城鎮低保戶家庭子女參加本地中等職業教育的,除每生每年享受國家助學金1500元外,再享受地方助學金1500元。屬哈密市戶籍的,地方助學金的發放由哈密市解決;屬巴里坤縣、伊吾縣戶籍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為每生每年解決500元,地區財政補助1000元。
(二)其它農業戶籍學生,除每生每年享受國家助學金1500元外,再享受地方助學金1000元。屬哈密市戶籍的,地方助學金的發放由哈密市解決;屬巴里坤縣、伊吾縣戶籍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為每生每年解決500元,地區財政補助500元。
第五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應在每學期學生註冊的同時受理學生地方助學金申請。
第六條 地區及縣(市)財政、教育等部門根據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上一年度在校學生數及生源情況等,做好每年地方助學金的預算,並及時將地方助學金撥付到相關學校。由學生所在學校負責將助學金及時發放到學生手中。
第七條 地區財政補助的地方助學金的審核:
(一)各中等職業學校在受理完學生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在本校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二)公示無異議後,各中等職業學校將《哈密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地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由地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地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核、匯總;
(三)地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結果在廣播、電視、報紙或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後,地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應將提出的覆核意見報送地區財政部門覆核,符合條件的,地區財政部門應及時予以批覆。
第八條 地區財政補助的地方助學金的發放:
(一)地縣(市)財政部門所承擔的地方助學金應在各中等職業學校開學一個月內撥付到學校專用帳戶。
(二)各中等職業學校收到地方助學專項資金後應在15日內做好登記造冊,直接發放給學生本人。
第九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應按照實名制予以發放,不允許他人代領代簽,並按照實際受助學生名單填寫《哈密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地方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及時報送地縣(市)財政和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地方助學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對助學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制定本校地方助學金具體管理和發放辦法,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一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應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 地方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應加大對地方助學金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地方助學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地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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